股东集团内的各成员虽然按出资比例分享集团成果,但是他们并不一定会而且在多数时候不会按出资比例为集团作贡献,这是由于集团利益具有公共物品(PublicGood)的部分特征。集团内任何个体为集团共同利益作出贡献,贡献产生的收益必然由集团内所有成员按某种规则分享,而个体成员却要单独承担参与集体行动所付出的成本(包括参与集体行动所花费的时间、相关的实际费用支出以及收集关于集体行动各种信息所花费的信息成本)。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任何中小股东无力单独承担公司治理的巨额成本。并且由于股权分散,股东数目巨大且不同质,组织众多的股东治理已经不可能。机构投资者的出现减少了股东的数量,减少了集体行动的困境。一方面,机构投资者由于资本雄厚,能够承担治理成本,使机构投资者治理这种集体行动的收益能够超过组织集体行动所花费的全部成本。机构投资者治理对机构投资者有着极大的价值,无论其他人行动与否,它都有可能参与集体行动。另一方面,由于股东数目的减少,使得机构投资者形成一致行动的可能性增加。
(三)能够减少控股股东的寻租行为
由于制度的不完备性,控股股东可能会利用自己的私人信息侵占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的寻租行为往往使中小股东并没有因为“搭便车”获得额外的利益,反而使中小股东本身的利益受损。拉丰和马斯金(LaffontandMaskin,1989)在两种证券的两期模型中,研究了一个拥有私人信息的风险中性的大户与众多不知情散户之间的单期交易博弈,发现即使市场中存在价格完全揭示信息的分离均衡,但在有大户存在的证券市场中,交易者更倾向于形成价格不完全揭示信息的混同均衡。法玛和詹森(FamaandJensen,1983)的实证研究证实了持有大宗股权的大股东得到的往往会比一般股东得到的多得多,远远超过其所持股份比例的份额。在我国,超出参考债券利率和公司盈利水平的恶性分红、新股的高溢价水平发行融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大股东对少数股东利益的侵害事件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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