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票交易制度的意义
城镇化的发展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因为所需新增建设用地直接威胁到了我国粮食生产的安全,其影响不易在国有土地交易(出让)的成本和价格上体现。地票的出现发挥了市场机制应对保护耕地的基础性作用,使得城市土地的价格能够反映耕地资源稀缺程度和保护耕地的成本。在地票交易机制下,土地发展权具有商品属性,其价格信号功能引导经济主体(政府)把耕地保护成本作为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促使其发展外部成本的内部化。同时作为城市的经营者——政府,当把耕地保护作为其发展城市的一个成本时,作为理性的经济体,这无意中提高了城市的集约化发展。
2.1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是依法依规的有益探索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农村社会保障的缺失,使得土地不仅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要素,还对农民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同时,出于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考虑,我国一直限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流转。比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虽然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中规定: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一般意义上,“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用地,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不高、区位不佳、交通不便等一系列因素的制约,致使其作为建设用地的经济价值还没有彰显出来,大规模地用于非公益性的项目建设是不现实的。而真正具有经济价值的城郊建设用地却不能参与开发经营,许多地方突破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进行了城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试行或者直接上市。
重庆市地票交易制度通过农村多余建设用地的复垦,形成地票,进入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置换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城市近郊通过征地的方式落地,巧妙地避开了近郊土地不能直接人市的法律问题。在保护耕地红线的前提下,根据比较优势的原则,利用市场化的方式,实现了土地资源利用在远郊农村和城镇之间空间的优化配置,在制度的框架内解决了当前土地管理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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