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这样一幅画面:终极股东位于股权控制链条的最高级,然后是他控制的第一层级公司,再由第一层级公司控制第二层级公司、第二层级公司又控制第三层级公司,等等,直到控制最低端的上市公司。可见,在股权分散的情境下,终极股东依然能够通过持有各层上市公司的占优股权,保证对其拥有的控制权。这就是Claessens(2000)对终极股东股权控制链的基本描述。结果是,终极股东对隔层上市公司的投票权(Voting Rights)往往会超过相应的现金流权(Cash Flow Rights),终极股东对上市公司资源配置行使的控制能力和决策权力也都超过了其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就曾对大股东是否会为其他股东利益考虑的问题表示过怀疑,“在钱财的处理上,合股公司的董事同时会为陌生人尽力,而私人合伙的合伙人,则为自己人打算。所以,要想合股公司的董事们监视钱财的用途,也像私人合伙的合伙人那样诚心周到,是很困难的。疏忽和浪费,时常是合股公司业务经营上多少难免的弊端”(斯密,1974)。终极股东也因此存在强烈的激励去输送(Tunneling) (包括利用关联交易、隐蔽渠道或转移资产及利润等方式)隔层上市公司的资产以谋取控制权私利。于是,在上市公司中产生了终极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代理成本。
(二)社会资本控制链
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1997)最早提出了社会资本的概念。在他的心目中,社会资本是组织成员通过对“制度化关系网络”的融入,占有并取得实际资源或潜在资源的集合体(杨光飞,2009)。布迪厄虽然提及了“关系网络”,但他更关注的是社会资本的资源属性,他强调组织成员凭借“制度化关系网络”获取的“会员身份”就是一种带有垄断特性的标示。这种垄断性标示不仅能为组织成员赢得声望,还能为其取得包括物质收益、权力,以及情感支持等社会资本。随后,科尔曼(1988)承认社会资本是“个人拥有的、表现为社会结构资源的资本财产”,但他更注重对社会资本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的研究,主要包括行为规范、有效惩罚、权威关系以及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真正将社会资本成功运用到经验研究中,并因此受到广泛关注的学者当属普特南。他提出“社会资本指的是普通公民在民间参与网络中的相互约定,以及体现在这种约定中的互惠及信任的规范”(罗伯特·普特南,2001)。普特南研究的重要意义在于提出了社会资本的基本内容就是成员间的相互信任关系。由此推之,社会资本度量坐标就是关系网络,其基本内容就是信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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