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对新筹设私立学校的存款,是否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始得提款?
9.派员赴证券公司收付款项,办理业务项目是否限于证券商客户交易款项的收付?并是否以活期存款及活期储蓄存款为限?
10.抽查放款备偿专户存款之账号、户名等是否正确?
11.活期性存款及支票存款的结清销户,应确认是否由存户本人办理,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结清销户而委任代理人为之时,该代理人除应出具授权书外,金融机构并应确认本人及代理人之身份。
12.存款户如经查证确遭冒名开户者,不论该账产系属支票存款、活期或定期存款账户,皆应结清该账户,而其余额则应待依法可领取者申请给付时,再给予处理。如有利息,基于存款契约自始无效,不能列为被冒名者之利息所得。
13.存款户经通报为警示账户者,是否即通知“金融联合征信中心”,并暂停该账户全部交易功能,汇人款项直接以退汇方式退回汇款行?存款账户属衍生管制账户者,是否立即暂停该账户使用提款卡、语音转账、网络转账及其他电子支付功能,汇人款项直接以退汇方式退回汇款行?
14.存款户经“法院”、“检察署”或司法警察机关通报为警示账户者,银行是否即查询账户相关交易?如发现通报之诈骗款项已转出至其他账户,是否将该笔款项转出之资料及原通报机关名称,通知该笔款项的收款行,并通知原通报机关?
15.警示账户的原通报机关依前项数据进行查证后,如认为该等收款账户亦须列为警示账户者,由该原通报机关再进一步通报相关银行列为警示。
16.存款户的款项若已遭扣押或禁止处分,复接获“法院”、“检察署”或司法警察机关通报为警示账户,该账户是否仍依规列为警示账户(但该等款项优先依扣押或禁止处分命令规定办理)?
17.警示账户之警示期限自每次通报时起算,逾三年自动失其效力,但有继续警示之必要者,原通报机关应于期限届满前再行通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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