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这种情况的产生是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体制安排的制度变迁相关的。早期会计师事务所实行的是挂靠体制,资产属挂靠单位所有,人员由挂靠单位管理,业务承揽主要来源于挂靠单位的行政资源,法律责任自然也由挂靠单位承担。1998年开始,会计师事务所全面实行脱钩改制,变更为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市场经济主体,与此相对应,为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财产,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自然选择了有限责任制。然而随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快速发展,有限责任制的组织形式已经日益成为制约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制度瓶颈。
首先,有限责任制的决策机制不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人合”特性。其次,对股东人数的限制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在实践中,一些事务所往往采取“暗股”等形式绕过对股东人数的法律规定,这种不合法的操作方法,不仅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而且不利于事务所的长期稳定和规范发展。再次,有限责任制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提升质量控制,使少数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忽视执业风险,弱化质量控制,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最后,有限责任制下,“双重纳税”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加大投入快速发展。此外,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会计职业发展的经验总结和通行惯例。因此,特殊普通合伙制是我国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必然选择。同时,也能为审计质量的提高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为此,我国于2008年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明确提出,事务所内部治理应当以“人合”为基础,尊重注册会计师的智力劳动和专业价值,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在事务所内部决策和管理中的主导作用。事务所内部治理应当以合伙文化为导向,积极树立“人合、事合、心合、志合”的事务所治理理念,推动形成诚信、合作、平等、协商的事务所合伙文化。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会表决权的分配方式。合伙事务所采取一人一票或其他体现“人合”特性的表决权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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