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这一阶段的改革总体来说主要侧重于基层的、局部的、某些具体制度的变革,涉及增强市场机制功能的内容很少,基本上没有触及传统投资体制的根本性、实质性的弊端,一些行业的企业投资制度虽然有所松动,但总体来看仍然变化不大。
(2)以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投资体制近期改革方案》为标志,我国投资体制改革产生第二次高潮。该方案指出,对于投资活动的管理,必须符合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把计划和市场有机结合起来。具体来说,对于一般性的建设投资项目,要放给企业或市场来决定;对于重大的长期性投资项目,则依靠国家计划调节,但要彻底消除吃“大锅饭”的弊端,要建立中央、地方的分工负责制,以及投入产出挂钩的投资责任包干制;对于建设项目的选定、设计、设备供应和施工要运用市场运作机制和竞争机制,并逐步建立新的宏观调控体系。应该说,这一时期的改革开始涉及传统投资体制的一些要害性问题,在对于企业扩大其投资决策权、改进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和强化投资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方面,提出了很多原则性的改革设想。但是,由于受到同时期治理整顿的影响,以及这一时期我国企业仍然以国有产权性质为主,其他产权性质企业只是处于缓慢恢复阶段,因此.很多措施并未得到很好的实施。
(3)1992年,随着邓小平同志的“南方谈话”,以及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步伐的明显加快,在投资领域以市场为取向的指导思想更加明确,投资体制改革又出现了新的变化。1992年5、6月份,国家正式颁布了关于股份制企业的一系列文件;9月,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经营权范围,具体明确了国有企业应有的14项经营自主权,其中就包括投资决策权。而且,对于该项权利,还从企业投资范围、决策权限的界定、政策优惠和责任约束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1993年《公司法》确立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投资者的股权,为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年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要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企业对于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自主经营,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这一时期出现两个十分明显的变化是:第一,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企业开始获得法人财产权,成为独立性较强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第二,其他产权性质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不仅在数量上,而且从规模上得到了快速增长。带来的结果是,新旧体制互相交替,各种矛盾交错,投融资领域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得以充分暴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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