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某些反馈意见者同意披露所建议的调节,他们认为,这将有助于实现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相对主观性的有用信息的目标。其他反馈意见者则认为,该披露要求将造成沉重负担,并且不认为其带来的益处将超过需付出的成本,特别是对于非金融资产和负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针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的建议修订亦收到过类似的反馈意见。但是,财务报表使用者告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提供的披露是有帮助的,尤其是在2007年开始的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他们指出,有关披露使他们能够作出更合理的判断并细分公允价值计量所固有主观性的影响,从而增强了其评估主体所报告的收益质量的能力。据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决定要求主体提供上述调节。
198.征求意见稿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并未区分“已实现”与“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这是因为这些文件指的是“归属于在报告期末持有的资产和负债的利得或损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意图是,他们应当等同于“未实现”利得或损失(即已实现利得或损失是因资产或负债的出售、处置或结算所致,因此,该资产或负债在报告期末不再被主体所持有;而未实现利得或损失则与主体在报告期末持有的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相关)。对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者希望了解征求意见稿与《主题820》中使用的不同术语是否意味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建议的披露将不同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所要求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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