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82.理事会作出决定,要求在控制丧失后,母公司持有的之前子公司的所有投资都应在控制丧失日按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且由此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确认为损益。一些反馈意见者不同意此决定。他们认为,《框架》中有关收入和利得的确认原则并不适用于留存收益。理事会不同意这些反馈意见者的观点。以公允价值计量这些投资反映了理事会的观点——对子公司控制的丧失是一项重大的经济事项。母子公司关系不再存在,而代之以投资者-被投资者的关系,这与之前的母子公司关系显著不同。因此,新的投资者-被投资者关系应当在丧失控制日予以初始确认和计量。
2183.理事会作出决定,从集团角度来看,对子公司控制的丧失意味着对集团某些单项资产和负债控制的丧失。因此,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总体要求,在集团的财务报表中对该子公司资产及负债予以终止确认。如果之前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应作为单独处置这些资产和负债的损益进行重新分类,那么母公司也应该因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将该项利得和损失从权益重新分类为间接处置这些资产和负债的损益。
2184.理事会也对因主体将其在子公司持有的股份转移给主体自己的股东而导致丧失该子公司控制(通常被称为拆产易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讨论。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之前对该事项进行了讨论,但由于企业合并项目正在进展过程中,故决定不将其纳入议程中。理事会注意到,该问题在企业合并项目范围之外。因此,理事会决定将对所有者分配的计量基础不作为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修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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