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过促进残疾人就业,可以释放残疾人家庭的潜在人力资源
虽然我们可以统计出我国残疾人的具体数字,但是无法统计出残疾人对家庭的影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全面地保障残疾人的生存和生活,却无法帮助残疾人自立地融入社会经济生活。残疾人就业的过程,不仅是一个残疾人自立的过程,还是一个残疾人家庭释放劳动力、提高生产率的过程。
前文已述,从家庭的收入结构来看,我国残疾人家庭尤其是城镇残疾人家庭的工薪收入所占比例相当低:城镇残疾人家庭的工薪收入所占比例仅相当于城镇一般居民家庭的一半。虽然我们无法获得相关调查数据,但是从逻辑上推断,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应该有两个:其一,可能是因为残疾人本人无法就业,因而无法获得工资性收入;其二,还有可能是因为残疾人的亲属因为需要照料残疾人而无法就业,因而无法获得工资性收入。因此,通过促进残疾人就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释放残疾人家庭的潜在人力资源。
还有数据表明,我国处于贫困线以下的人口中,有20%以上是残疾人或有残疾人的家庭。他们靠国家、集体或亲属供养,生活水平不仅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即使与贫困人口的平均水平相比也有差距;各项基本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还不能均等享受;在参与社会实践、享受物质和精神文明等方面,与健全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这种差距使得有些人认为残疾人群体只是救济对象,社会不断修订保障体系对其进行“庇护”,家庭始终要留出劳动力对其进行陪护、照顾。
“十二五”期间,城镇残疾人在传统就业方式之外,增加了辅助性就业和公益岗位就业这两种就业方式。辅助性就业(也称庇护性就业)是一种保护性、间歇性、临时性、过渡性的就业安置形式,指针对特定的残疾人(主要包括中重度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等残疾程度较重、适应能力较弱、难以通过一般途径实现常规就业的残疾人)安排简单的劳动并提供康复治疗、生活能力训练、就业技能训练等服务,帮助其获得一定的职业技能并逐步实现回归社会就业。公益岗位就业是针对文化水平较低、就业技能不高的残疾人,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主要涉及城市公共管理和居民生活的非营利性服务岗位,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对于残疾人而言,辅助性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就业避免了直接生活救助形成的依赖性,增强了残疾人自强自立的意识,解放了残疾人家庭中看管残疾人占用的劳动力。这些新型的就业形式门槛低,就业形式灵活,扩大了残疾人特别是就业能力较低残疾人群体的就业路径,释放了家庭看管残疾人的劳动力,促进了残疾人家庭生产率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第二节 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融入社会和实现社会流动的重要方式
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来看,残疾人不再仅仅是社会救助的对象,残疾人本身也是一种重要的人力资源。通过推动残疾人实现就业,不但实现了社会对数量规模巨大的残疾人口的人力资源利用,而且也释放了残疾人家庭的人力资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提供了更为丰富的劳动力选择。此外,从残疾人及其家庭的需要来看,就业也是他们改善生活水平、积极融入社会和实现社会流动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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