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行为规范。《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两个部门规章,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范围、监管等做出详细规定。从业态类型来看,两部规章分别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做出了规定,意味着上述业务范围纳入了管理制度中。从公共和私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角度来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未对公共和私营机构做出明确区分,原则上采取一视同仁的管理政策。《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分别做出管理规定,其中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资金来源等做出了规定,并规定政府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另外,对经营性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过程、业务范围、禁止从事业务、罚则等做出了专门规定。
第三,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加强对中介组织的日常管理,直接关系到中介机构能否依法、有序、高效地经营。各地在多年的实践中摸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一是对中介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制度具有不定期、不事先告知的特点,所以它对中介机构的行为具有一定约束作用,很多地方都实行了抽查制度,对中介组织进行监管。二是加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人员素质关系到机构服务质量的好坏以及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的发展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为中介机构培养专业人才是主管部门推动中介机构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对中介机构进行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地在中介机构的人员培训方面都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三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八章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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