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制度下,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师聘用由董事会提出意见,并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尽管有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专门负责审计师的选聘及相关审计事务,但独立董事往往又由董事会或高管提名,因此,董事会在审计师的聘用过程中掌握主要权力,而股东大会的表决更多的是象征意义。在那些董事会权力薄弱、内部人控制严重的公司,在现行外部制度环境下,审计师聘用的权力实际又掌握在高管手中。如终极控制人为政府的公司,管理当局①的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高度分离,他们较多关心政治利益,对高管的监督和制约更可能缺乏动力;而高管在董事会中交叉任职较多的公司,如总经理与董事长兼任等,高管在董事会中的投票权足以左右审计师的聘用、审计费用的支付。
审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往往意味着上市公司会计盈余质量缺乏公允,有研究表明审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时对公司市场价格有负面效应(李增泉,1999;张奇峰,2007)。上市公司高管一般不愿意公司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一方面因为直接影响自身基于公司会计盈余或市场业绩的报酬;另一方面因为股价的下跌会降低公司市场形象,影响公司未来的经营和报酬,甚至会引起被解雇的危险,高管报酬越高,这种潜在的风险越大。同时,审计意见收买具有“成本效益原则”(陈杰平等,2005),激励报酬越高,高管收买审计意见的边际“效益”越大。如上所述,高管不仅掌握着审计师的聘用,还掌握着审计费用的支付,而高管的激励报酬是受审计报告影响的。激励幅度越大,受审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影响的程度越大。因此,为了获取高额的报酬而预期审计师会出具不利审计意见时,高管有可能通过变更原审计师、选聘能与自身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师,或通过支付异常审计费用,以收买审计意见。以下从审计师变更和异常审计费用两个角度检验我国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因高管激励进行审计意见收买的动机和行为。
6.2.1从审计师变更角度检验审计意见收买
(1)研究假设
审计师变更是现行文献中通常采用的检验审计意见收买的方法,该方法需要考虑前后两期的审计师和审计意见。其研究逻辑是:上期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而且预期到原任审计师的审计意见在本期难以改善,高管为获取本期高额激励报酬,变更审计师;如果变更后审计意见显著变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则审计意见收买成功,否则审计意见收买不成功。该逻辑中包含审计意见收买动机和结果,高管激励报酬越高,收买审计意见的动机越强,收买也越可能成功。根据以上文献和理论分析提出本章假设6-1:
假设6-1: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高管激励报酬越高,高管越有动机并成功通过审计师变更进行审计意见收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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