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之营业行为,有时可分为主要与非主要两部份;如将营业收入及其成本,按此标准,各分两部,对於管理方面,颇有参考价值。(惟在损猛表中,此种割分,自有其最大限度。)例如投发信托公司之营紫收入,每可分为两部,一部份为投资证券所生利息及役利,另一部份则为买卖证券所生损盆;设该公司对於证券买卖业务,并不着重,则其第二种收益只具有非主要或附带性质,但广义雷之,此种收盆岂可观谓为“非营业”收入乎?设该公司以买卖证券为主业,则其买卖损前前因,即成其营业上之主要项目,而证券上所生利息,又成为收益之附带部份矣。
会计员对於一企业之损盆项目,不仅应为割分,抑且应为联系。例如一铁路公司在其车站之侧,经替一绥乐场。此娱乐场之业务,或与其客运业务,发生密切关系,因而其营业收入及费用,不妨与其客运收入及费用,合并报告;且此项处理方法,可能较以娱乐场之收益费用,作为铁路公司之非营业损盆项目,更为合理。又如制造厂庙往往购进期交原料,以抵补其所售期货;此种交易所生损益,贲为其营业损前因之调整项目,而非另一财务损盆项目,其理甚明。不过非主要之营业损益顷目,如能予以适当割分,使不与主要营业损益项目,混在一起,自更妥善。
若干经济擧家,坚决主张出售不勤产或其他固定资产所生利前因,并非其收益,故不宜在损盆表中列示。此一主张之主要理由,无非以此种利益,为投入资本金之一部份,应典资本金之其他部份,同样予以防护,俾免不惯而分扳予投资人。其实此项意见,如加分析观察,只有在出售固定资产利益仅足以表示一般物价之夔动时,始可认为有理。僩货币价值稳定,则所谓“资橱益”,Capital Gains者,何莫非营业上之具正利益?郎用以派充股利,亦何尝不可谓为合理与合法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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