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场主体即企业对自身品牌不发生有形的控制占有。企业品牌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像有形物那样占据一定的空间,这决定了企业对它的拥有不是也不可能发生有形的控制占有。例如,权利人拥有商标权,不是以是否占有商标标识为条件;企业拥有良好商业信誉,也不以拥有多少厂房、优质产品为必要。正是由于企业品牌具有这一特性,它和其他的无形财产一样需要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2.企业对自身品牌的利用没有物理性损耗,相反这种利用还可以对企业品牌的价值做进一步的积累。企业利用良好的品牌声誉可以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不断实现企业品牌价值的积累,不会像对有形物的使用那样发生有形的物理损耗。而且,企业利用企业品牌进行投资可以大大地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3.企业品牌极易受到损害,一旦受到损害恢复则困难重重,即企业品牌价值积累缓慢但是丧失却非常迅速。另外,企业对自己企业品牌的不当利用或滥用也会造成企业品牌价值的降低,百年建树可能毁于一旦。例如,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曾经在国内乳制品行业中战绩辉煌,属于知名企业、拥有驰名商标、有发达的销售网络,企业品牌价值与固定资产一度能跻身全国乳制品行业第一梯队。然而,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所积累的企业品牌价值,随着企业无视质量问题,管理出现混乱等所谓小问题的出现,企业“大厦”轰然倒塌,企业走向消亡。而在彼时企业也连挽回企业品牌的机会都没有了。可见“十年立业,百年扬名”的不二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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