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定期向欠款客户寄发应收账款对账单。这种借鉴于同业银行的做法,即使没有实质性作用,但这种费用低廉的方式,可以起到中止时效的作用,在法律上表明了债权企业没有放弃自己的权利。
(3)定期实地催债和对账。要用这种做法,企业需要在差旅费和人工成本方面承担较高费用,但其实效也是很明显的:可以提醒客户不要忘记履行偿债义务;可以更快地讨回欠款;可以实地、及时了解客户的经营和财务情况,特别是要注意那些财务状况恶化、濒临破产界限的欠债户;可以设身处地地解决一些造成客户拒付的商业争端;可以要求客户出具盖有法人印章的还款计划或其他履行义务的书面承诺,为日后提起法律诉讼准备必要的法律手续。
(4)对应收债权设定担保。企业可在同意给客户赊销的同时,要求客户对赊销应收款设定担保。我国《担保法》对此也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作为债权人,企业在要求客户设定担保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①适合于企业间债权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其中,除留置方式只适用于加工、货物运输、仓储保管等特定业务外,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合适方式。
②在对方提供保证方式的担保时,要注意识别保证的种类。保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一般保证方式下,只有在债务人经过审判或仲裁、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代为履行偿债义务;而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下,只要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期限届满时未能清偿债务,其保证人就必须应债权人的要求代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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