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鸿业教授一语中的,现代公司制企业是公众公司,投资者既可以是私人或私人集团,也可以是国有企业或国家,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并没有严格地限制“公众”的来源,只要产权主体多元化,投资者权利与企业法人的权利受公司法和民法调整即可。事实上,如果投资者权利与企业法人的权利超越公司法和民法的规定,那么无论投资者是私人还是其他什么主体,现代公司制企业都不可能规范化运作。
2.两权分离论。该观点认为,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实质就是两权分离,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只要真正做到了两权分离,就表明现代公司制企业建立起来了。该观点的实质就是要求政府对投入国有企业的资产除了享有类似债权人的收益权外不对企业的任何行为加以干涉,以为通过这种方式就可以实现所谓的政企分开。实践证明,这种方法是不可能真正地达到政企分开的目的的。
两权分离只是现代公司制企业的特点之一,远不是问题的全部。如果仅仅要求政府不过问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就认为实行了现代公司制改革,那么可以说这是对现代公司制度的肤浅理解。如果一个企业的投资主体是单一的,那么无论这个投资主体是私人还是国家,投资者必然会关注企业的运营。即使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由政府单一投资的企业,都是由政府主导企业的经营行为的。可以想象,如果政府对一个企业投资,却不过问企业的经营行为,那么政府投资的目的是不可能实现的,政府投资的安全性也是没有保证的。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的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不过问企业事务的。除非像某些论者所主张的,让政府充当债权人(张维迎,1999)[16]。但单一的债权人如果不关心企业的经营行为,那么其债权利益也难以得到保证,因为很可能会发生类似于“债务人卷款潜逃”的机会主义风险。
3.MBO论。该观点认为,现代公司制企业,经营者拥有较大的难以受到控制的剩余控制权,企业经营绩效的好坏与经营者努力程度密切相关,因此改革的重点是激励经营者提高生产性努力水平,抑制分配性努力。激励经营者的方法很多,可以是经理年薪制、股票期权制、利益分成制等等,还可以让经营者实际持有一定比例的企业股票,即管理者收购(MBO)。由于经营者既是企业的经营者,又是企业的股东,因而认为经营者有内在的动力提高经营努力水平从而提高企业的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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