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纵向准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科斯定理是研究产权问题的基准(benchmark),产权明晰、产权配置合理构成了企业的效率源泉。企业向纵向准一体化演变的理论基础是产权激励。
交易成本理论和产权理论各自阐述了企业存在的原因。企业边界的演变也离不开产权和交易成本。企业边界的演变以产权制度为基础、以契约为形式,而节省交易成本是其目的之一。在企业控制权所及范围内,契约形式表现为企业内契约。超出这一范围,契约形式就变成市场契约或企业问契约。前者通常是短期契约,后者的期限一般较长,甚至持续很多年。在同一笔交易的企业内生产成本与企业外生产成本相同的情况下,企业边界的演变以交易成本的高低为唯一判断标准。这样的话,当企业外部交易成本下降时,企业边界将向内收敛。
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将依次回答三个问题:针对涉及关系专用性投资的交易,从交易的组织形式来看,为什么要放弃纵向一体化而选择准一体化?为什么企业要保持合作关系,这种模式相对于其他产权配置模式有何优势?准一体化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在长期中能够保持稳定吗?
以准一体化的形式组织交易的原因,要从科斯定理说起。一、科斯定理
产权和交易成本是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两个基本概念。这两个概念的提出,要归功于科斯。1937年,科斯发表了《企业的性质》,提出了被后人概括为“交易成本”的概念。而科斯的产权思想则在他1959年发表的《联邦通讯委员会》中初见端倪。在这篇文章中,科斯通过分析美国无线电发射频率以及“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指出了“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但是最终结果(产值最大化)与法律判决无关”。在1960年发表的题为“社会成本问题”的文章中,科斯对他的产权思想作了更为详细的表述,强调了“产权”在经济问题中的重要地位。
但是,“科斯定理”一词并非科斯提出,它的提出,或者说表述,是由斯蒂格勒完成的。由于科斯本人未曾给出该定理的准确含义,所以关于科斯定理,存在着不同的表达方式。
(一)斯蒂格勒定义的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这一术语是由施蒂格勒在他1966年出版的《价格理论》一书中首先提出的。施蒂格勒将科斯定理界定为“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将相等”。(stigle,1966,P.113)这种表述与科斯的思想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是表述的角度有所不同。科斯(1988d)在《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中解释道:“社会成本代表着生产要素在替代的用途中会产生的最大价值。……如果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那么生产者势必就会只去从事所利用的各种生产要素的生产价值大于它们在最佳替代用途中产生的价值的活动。这就是说,在零交易成本条件下,产值将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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