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使政府的开支水平与税收水平必须保持一定比例,不能任意抬高此比例。每一笔支出都必须有相应的税收为其筹资,否则不予表决,更谈不上通过。最后,设立调节支出和税收的规则,它主要包括调节税率、调节支出和同时调节支出和税率。不过,布坎南认为,调节税率以适应支出的方法有利于公共经济而对私人经济不利,所以较为可取的方法是调节支出以适应既定的税收结构。
第二,货币政策立法。布坎南认为,最好的政策是受宪法规则约束的政策,而这个规则应在制宪阶段经一致同意形成。货币政策同样如此。他指出,货币政策宪法的标准是货币单位价值的可预期性,亦即绝对价格水平的可预期性。货币供给要按此标准来确定而不是随便确定,同时货币供给要相对稳定,按实际产出增长率大致相等的速度增加,而不是随意变动。
虽然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和宪政经济学针对的是西方的民主政治制度,但其理论观点对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和政治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布坎南的宪政经济学之所以强调对政府权力施加宪法约束,是基于这样一个认识: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都是在一定的规则下进行的,有什么样的规则,就会有什么样的结果。一旦制度或基本规则确定之后,一些问题的结果往往在它还未表决之前事实上就已经预先被决定了。“规则不合适,好人能干坏事;规则合适,坏人也能干好事”。因此,重要的是选择产生结果的程序和规则,而不是结果本身。政府行为的非理想化,主要不是人的问题,而是约束政府行为的制度结构问题。在民主的政治决策过程中,虽然政治代理人要受制于政治委托人,但是由于信息的非对称性和信息成本、选举制度的缺陷和投票的成本、权力的不平等性和监督的成本等这些因素的存在致使约束机制缺乏或者形同虚设,所以政治委托人不可能真正约束政治代理人。而一旦行为失去了约束,政治权力就可能被滥用,并且造成种种不良的社会一政治一经济后果。所以,必须通过制宪和修宪形成真正能约束政治权力和政治行为的规则体系。
许多主张民主政治制度的学者似乎存在着一种美化民主制度的认识误区,仿佛一旦实行民主,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民主不是万能的,政府失败恰恰就是西方民主制度下公共选择的结果。政府失败不是由于公共选择行为人的素质低下,而恰恰是由于他们的理性行为。直接民主制固然很好,但在一个大国的范围内,很难实行。代议制民主有许多缺陷,其结果必然会导致社会一部分人的基本权利、自由、平等和自尊的丧失。我们特别不需要“文化大革命式”的民主。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是比自由和平等低得多的价值观。无论民主制度如何的不完善和如何的有缺陷,民主的价值要大大优于它的危险性。如果我们不希望通过引进独裁来解决问题,那么,问题并不在于要不要民主,而在于对民主政治可能造成的种种不良的社会一政治一经济后果实施严格的限制,这就是宪政、法治加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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