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我国学术界对劳资集体议价制度已经讨论了很多,由工会代表工人与企业进行工资谈判,从而使劳动的供求双方在劳动报酬决定上力量对等地发挥作用,这种观点似乎已成为共识。但是笔者认为,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劳资集体议价制度之前,我们要对现行的工会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工会制度不进行改革和调整,由工会与企业进行工资协商的制度就没有可行性。
我们现行的工会制度是计划经济年代建立起来并延续至今的。我们的工会组织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总工会,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地方总工会(省工会、市工会和县工会),他们和各级政府相对应;在法律上他们是社团法人,事实上他们是一种准政府机构,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履行一部分政府职能;另一种是企业工会。目前的企业工会附属于企业而不是独立于企业,它只有部分的福利功能和协调功能,而没有工资谈判协商的职能,没有工资谈判协商的权力①。所以现在的企业工会无法也无力代表工人去和企业进行工资谈判协商,只能协助企业确定工资。作为准政府机构的各级工会虽然有行政权力和监督权力,他们可以监督《劳动法》等保护劳动者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但是要他们担当工资谈判协商的职责是不靠谱的。因为这种工会组织不适合劳资集体议价制度的需要。为什么不适合呢?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工资水平是按行业确定的,一个行业的工资水平是由该行业的劳动生产率决定的,工资的增长速度是由行业的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决定的,而不同的行业劳动生产率及其增速是不同的。我们的各级工会没有办法掌握各个行业劳动生产率及其增速的信息。就拿一个地级市来说,它的企业分布在很多行业,这些行业的劳动生产率及其增速是不同的,而一个市工会就那么几个人,他们怎么可能掌握每一个行业的劳动生产率状况呢?他们怎么可能清楚每一个行业的经济效益增长了多少呢?如果这些信息或依据不清楚,市工会怎么代表全市所有的劳动者和每一个行业去谈判工资呢?所以在这种工会制度下,让工会代表工人进行工资谈判,要么就是“凭感觉”去谈,要么就是“一刀切”——不顾不同行业劳动生产率的差异,大家都按一个标准涨工资。这样确定工资及其变化恐怕就没有什么科学性。所以我们的工会制度要进行改革,《工会法》要做适当的修订。
笔者建议将现行的与各级政府相对应的工会制度改革为行业工会制度,取消企业工会,在不同的行业设立行业工会,如在家电行业设立家电行业工会,在服装鞋帽行业设立服装鞋帽行业工会,在理发业设立理发行业工会,等等。这些行业工会是所在行业的行家,它理应掌握所在行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有关信息,它代表工人和企业进行工资谈判就有可靠的依据,从而减少工资谈判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差异较大,行业工会在进行工资谈判时应当考虑到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的地区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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