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3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下国有资产境外投资经理人的利益趋向
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下,我国国有资产境外投资的产权关系比较模糊,产权主体缺位现象严重。根据2003年5月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由国资委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和职责,从形式上解决了国有企业产权缺位的问题。2008年10月颁布,2009年5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有资产权责的代理者作了一定的修正性表述,其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但是,不管国有资产的代理者如何变化,在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之间、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之间、这些企业和公司与境外子企业、子公司之间,由于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的分离,他们的利益趋向往往不一致,具体表现为:
(1)效用目标不一致。对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国家资产的所有者,行使资本所有者的权益,拥有剩余索取权,他所追求的目标就是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最大化,最终表现为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追求。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其目标是企业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当他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很可能与国家的目标利益冲突,从而有可能利用国家的授权谋求更多利益,影响甚至阻碍对国家战略目标的追求,使国家利益最大化目标难以实现,企业与其所属境外子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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