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明之争的界定与客观性
技术创新中的发明之争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即在技术创新进程中,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完全独立地,或从相同的途径或从不同的途径,获得同样的技术创新成果。这就会引发出技术发明之争。要界定清楚的是,技术发明之争中的两个或几个主体事先对同一个技术创新目标的研究是没有任何交流的,甚至是根本不知道任何一方的工作情况下,不期而遇、殊途同归地发明同一技术成果。它与抄袭、剽窃是绝对不同的两个东西,它是两个或几个主体个体对同一事物的共同认识和创新,任何一方都不知道他人的工作;而抄袭、剽窃是对别人成果的无偿占有,抄袭、剽窃者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
技术创新中为什么会出现发明之争呢?其一,无论是在科学界,还是在技术界、企业界,每一项新技术都有可能与此前的一项接踵而至,最起码优先使用哪一项技术的问题就可能会引起激烈的争论,这里存在利益问题。其二,作为技术成果的发明者(或团队),谁能希望获得发明首创、发明原创、发明第一人等发明权,这里有个荣誉问题。其三,技术发明的“撞车”和“碰撞”现象的存在必然导致发明之争。对此,著名科技史学家李约瑟在他的《中国科学技术史》著作中有一段精彩的论述:“既然从世界任何地方观察天空,天空总是一样的。那么,在旧大陆的两端天文学知识有类似的发展情况,这也许就不是很值得奇怪的事了。恰特莱曾强调许多巧合的事情。他说,当日、月食在巴比伦开始被正规地记录下来的时候,我们发现中国古书上也有仔细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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