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在经济学说史上第一个正式使用“交易成本”这一概念的著名学者阿罗(1969),试图从更广泛的交易层面(即制度层面)来理解交易成本。在阿罗看来,交易成本就是“利用经济制度的成本”①。在此之后,以德姆塞茨、张五常、弗鲁博顿和鲁道夫·芮切特为代表的一大批制度经济学家,追寻阿罗的足迹,从制度层面对交易成本作出了许多不同的定义和解释。如德姆塞茨(1999)就把交易成本看做是“所有权权力交换的成本”;巴泽尔(1997)把交易成本定义为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思拉恩·埃格特森(2004)则认为是“个人交换他们对于经济资产的所有权和确立他们的排他性权利的成本”;而弗鲁博顿和芮切特(2007)则对交易成本作了更为明确的分类,认为“交易成本的典型情形是使用市场的费用和企业内部发号施令的费用。我们可以将第一种情形中的费用称为市场型交易成本,第二种情形中的费用称为管理型交易成本。就法律意义上的制度而言……我们将它称为政治型交易成本。”
与上述这些从制度费用这一层面来理解或定义交易成本的学者相比,张五常的解释则显得更为宽泛。在阿罗等人的定义的基础上,张五常(2000)则进一步认为,“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交易成本包括所有那些不可能存在于没有产权、没有交易、没有任何一种经济组织的鲁滨逊·克鲁索经济中的成本。这样定义,交易成本就可以看做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简言之,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因此,从这一层面上讲“所有不是由市场看不见的手指导的生产和交换活动,都是有组织的活动。这样,任何需要经理、主任、监督者、管理者、实施者、律师、法官、代理人,或甚至中间人的活动安排,都意味着组织的存在。这些职业在鲁滨逊经济中是不存在的,给他们的工作支付的工资,就是交易成本”(张五常,2000)。简言之,“交易成本是鲁滨逊的一人世界不可能有的费用。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