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由作者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不由作者享有:
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该类情况下,作者享有署名权而不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
五、在认定法人作品时,如何理解“单位主持创作”和“代表单位意志”
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构成法人作品,需具备三个条件:必须由单位主持创作;作品必须代表单位意志;作品产生的责任必须由单位承担。
对法人作品的认定,首先应当把握基本精神,《著作权法》立法的本意是对法人作品作严格解释。包括我国《著作权法》在内的世界各国著作权法,首先就是要保护作者的利益,以鼓励他们创作更多的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作品。《著作权法》为法人作品设置了多项的认定条件,说明对法人作品的立法采取了谨慎的态度。故根据《著作权法》立法的本意,法人作品应属于较少的情况,对法人作品应作严格的解释。具体而言,法人作品构成要件有以下三项:
1.由单位主持创作,应是代表单位的人员负责组织该项创作,从创作的提出、人员及日程安排、物质技术条件的提供、创作的进程及完成等各个方面都由单位负责主持,而并非是简单地提出任务、布置工作。
2.所谓代表单位的意志,是指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均须代表、体现单位的意志。如果某一作品完全或者主要体现了单位的意志,个人创作者自由思维的空间不大,可认定为代表了单位的意志;如果个人在单位提供或者要求的条件下,可以自由发挥创造力、抒发其思想,对作品的结构安排、情节处理、材料取舍、思想表达等可以由个人意志所决定,则不能认定为体现了单位的意志。单位仅仅提出创作作品的任务本身,或者创作者个人根据单位提出的原则性要求去创作,都不能认为是体现了单位的意志。
3.作品产生的责任由单位承担,是指作品产生的责任必须也只能由单位承担,个人实际上承担不了作品产生的责任。此外,认定是否属于法人作品,还可以看该作品是否必须由法人署名,而不能由个人署名。一般而言,只有实际创作者署名发表不能达到预期创作目的和实现预期社会意义的作品,才应视为法人作品。
六、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区别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区分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不同。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1.法人作品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而职务作品的创作是根据创作者自己的意图,并不需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这是二者的最本质区别。
2.法人作品的创作者并不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成员,但职务作品的创作者一般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雇佣关系。
3.法人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职务作品则不必然。
七、合作作品著作权人的认定
《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如下问题:
1.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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