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为更快到达工作单位而绕道(较正常更远的路线),在这期间所发生的事故;(5)因修路等原因交通改道,在这期间发生的事故。
在英国,对上下班交通事故规定较为严格,只有是在代表雇主提供的或经雇主同意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才被认定为工伤。
在我国台湾地区,上下班交通事故的标准也较为严格,有时段、路段限制和原因限制。所谓时段路段限制,是指上下班而必须于该时段行经该路段;原因限制是指上下班交通事故是伴随通勤危险而发生的事故。但劳工下班非回家途中发生的车祸或劳工下班后改搭他人便车而受伤不被认定为上下班交通事故。
应该说,世界各国家和地区根据各自国情所确定的上下班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并不相同,标准有宽有严。从上述国家和地区来看,英国最严,我国台湾地区其次,德法两国较为宽松。在我国,关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标准的规定有一个演变的过程。立法历程如下:
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2.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14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4.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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