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海域使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是我国海域使用领域的基本法律,该法的核心内容是确立海域使用权及其登记管理规则。根据该法第2条规定,所谓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该法。海水的直接利用、淡化利用以及海水化学资源综合利用需要大规模汲取海水,可能涉及对海域的长期排他性利用,因而海水的利用活动要受到《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管辖,必须依照规定取得海域使用权。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中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用海实践及物权法理论,海域使用权可以定义为:申请用海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定程序并经登记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某一特定海域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排他性的开发利用活动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海域使用权派生于国家的海域所有权。根据我国《宪法》、《物权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海域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负责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实施。海域使用权是海域所有权中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权人相分离而形成的权利,即海域使用权派生于国家的海域所有权,是国家奖特定海域一定期限内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出让给使用者形成的权利。①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16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申请书、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等书面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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