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是确保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约束性制度。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一般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其中,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的处分,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的一种,一般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是指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而进行的处罚,一般适用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对这两种形式的行政责任都做出了规定。行政处分主要针对职业安全卫生主管机关及其内部具有责任的人员。《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有法定的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责任人应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处罚则适用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内部责任人员、中介组织、劳动者等行政相对人。其中,前三者是行政处罚的主要适用对象,劳动者仅在个别情况下才承担行政责任,这也是由劳动者在现代经济分工中的弱势地位决定的。其具体承担责任的法定原因及方式,详见本书第七章的论述。
民事责任是指平等主体因为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而依法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如前所述,平等主体是指除了职业安全卫生主管机关以外的用人单位、中介组织、劳动者。当这些不行使公权力的主体之间因为侵权、违约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上的失衡时,法律就以科处财产处罚或者人身处罚的方式加以纠偏。这种纠偏的方式方法就是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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