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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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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文化产品国际贸易法律问题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1547342
  • 作      者:
    张华著
  • 出 版 社 :
    厦门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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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西南国际法学术文库:文化产品国际贸易法律问题研究》坚持独立、自主、自律的学术原则,坚持开放、择优的遴选原则,力求推出能够反映国际法学科领域内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的、符合学术规范的科研精品,不断带动、提升国际法学科整体的科研能力。既推崇具有前瞻性的理论创新之作,也欢迎沉潜精严的专题研究著作,鼓励不同领域、不同学派、不同风格的学术研究工作的同生共存,融会交叉,以推进国际法学科的健康发展。“精品”是我们倡导的方针和努力的目标,是否名实相符,真诚期待学界的检阅和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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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其含义之一应为,对于为电子商务提供支持的电子传输不应该征收关税。可以这样来理解,线下(off-line)交易免征关税的产品通过在线(on-line)方式交易仍然免征关税,不能因为采用了电子商务的方式而对其征税。但是对于电子传输的内容暂缓关税征收是否对其有约束力还不是很清楚。这里的电子传输内容可以理解为数字化文化产品或以电子方式传输的服务。因此当前还不是十分清楚这一暂缓关税征收是仅针对于传输服务还是也可以适用于数字化文化产品(以电子方式传输的内容)。
  可以确定的是,“电子传输”是指电子商务的交易形式,但什么是“电子传输”?这一问题的理解在各缔约方之间仍然存在争论。一些成员认为只是对“传输行为”本身不征收关税,另外一些成员方认为对传输的“对象”或“内容”不进行关税征收。从“传输行为”本身来看,“传输行为”是数字化产品交易的辅助手段,这一行为应属于服务性质,理应受GATS的调整,所以从服务的角度来说目前基本不存在征收关税的问题。但是对于“传输的内容”(对象)才是交易价格的主要依据,也就是说“数字文化产品”本身的价值才是交易所看重的。从这一分析来看“传输的内容”,也即数字文化产品才是适用暂时免征关税。
  电子商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电子商务指的仅通过在线方式进行的交易,而不借助于有形的实物交付。从这一角度来看,电子商务的范围应该包括以电子方式提供的服务和数字化产品,目前GATS所关注的是服务的“市场开放”而不是关税减免问题。因此“对电子传输暂免征收关税”应该理解为主要指对通过电子传输的数字化产品,而非以电子方式提供的服务暂时免征关税。
  由于暂缓征收关税是来自于各成员方继续保持当前不对以电子方式传输的贸易征收关税这一实践的假设,但是这一政治性的声明是否与在关税减让承诺表中的承诺相一致,这一点也是比较模糊的。比如欧盟就已经指出暂缓关税征收不对WTO成员在关税减让表中列出的早已存在的贸易限制适用,对其适用与WTO规定相符合的规则。欧盟的态度也主要是针对于视听服务而言的。①
  但不幸的是,各成员方没有能够利用WTO电子商务工作组澄清暂缓征收关税的真实含义。
  第三,暂缓征收关税与技术中立原则不相一致。由于海关要对存储于物理介质上的数字化文化产品征收关税,与此相对,根据暂缓征收关税的解释,数字化文化产品将不会被征收关税。这种歧视性待遇仅仅是因为它们传输的方式不同而导致的。为了解释这种现象,美国主张“如果目的是在以物理方式运输和电子方式传输之间平衡待遇水平,而不是为了对以电子方式传输的产品征收关税,一个更加开放的行动是对以物理方式传输的产品降低对其适用的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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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容摘要
导论
一、选题的背景与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三、研究的内容及研究方法

第一章 概说
第一节 文化产品的概念
一、文化
二、文化产业
三、文化产品
第二节 文化产品的价值
一、文化产品的经济价值
二、文化产品的文化价值
三、文化产品的政治价值
第三节 文化产品国际贸易
一、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界定
二、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流通概况
三、影响文化产品国际贸易流通的因素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国际规则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一、GATT与GATS
二、WTO规则下的市场准入
三、WTO规则下的国民待遇
四、WTO规则下的例外
第二节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规则
一、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性质的视听材料国际流通的协定
二、教育科学文化物品进口协定及议定书
三、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第三节 其他国际协定
一、双边协定
二、区域协定
三、其他普遍性国际协定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文化产品贸易中国的数字化文化产品问题
第一节 数字网络环境中的文化产品
一、市场模式的变化
二、内容的创作、销售以及获取模式的改变
第二节 数字化文化产品贸易中的关税问题
一、传统贸易环境下的关税
二、数字化文化产品征收关税存在的困难
三、WTO暂时免征关税计划
四、暂时免征关税的缺陷
五、暂时免征关税的实质
第三节 数字化文化产品的归类问题
一、问题的起因
二、数字化文化产品适用GATT的主张
三、数字化视听产品属于服务的观点
四、数字化产品贸易适用
五、混合方案——数字化视听产品属于GATS却享有GATT待遇
六、WTO对数字化产品贸易归类问题的分析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文化产品贸易与文化政策措施
第一节 文化政策措施
第二节 文化政策措施的种类
一、补贴
二、许可要求
三、内容要求
四、税收措施
五、所有权规定
第三节 文化政策措施的合理性
一、文化产品市场
二、外部因素
三、文化政策措施的必要性
四、文化政策措施的实例分析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文化产品贸易规则中的例外规定
第一节 文化产品的例外
第二节 文化产品例外——自身例外
一、自身例外条款的范围
二、GATT1994第3.2条规定的同类文化产品
三、GATT1994第4条电影片的特殊规定
……
第六章 文化产品贸易规则的反思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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