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清代全般大势
第一节 清代盛衰概况
清自其太祖努儿哈赤于1616年(明万历四十四年)称帝,建元天命,国号后金始,历十二帝至1911年(宣统三年)亡国,共历凡二百九十六年。在此近三百年之历史中,其盛衰概况,概可分为三期,兹述之如次:
清代帝系及年历:
皇帝 在位时间 年号 年历
太祖努儿哈赤 12 天命 1583年萨尔浒战胜。
1615年定八旗兵制。
1616年称帝。1626年死。
太宗皇太极 17 天聪,崇德 元年征朝鲜。二年征蒙古、察哈尔。改国号大清改元崇德(1636年)。再征朝鲜。十六年洪承畴降。
世祖福临 18 顺治 六岁即位,十三岁亲政。元年(1644年)入关。多尔衮摄政。二年灭李自成。三年灭张献忠。
圣祖玄烨 61 康熙 八岁即位,十三岁亲政。元年明桂王被杀。二十年三藩平。二十二年台湾平。三十六年外蒙古平。六次南巡。
世宗胤祯 13 雍正 青海蒙古略定。西南苗疆平。
高宗弘历 60 乾隆 十全武功(平准二、平回一、平金川二、靖台湾一、降缅甸安南各一、降廓尔喀二)。六次南巡。编《四库全书》。
仁宗颙琰 25 嘉庆 川楚白莲教乱。清代中衰。
宣宗旻宁 30 道光 十九年鸦片战争。三十年太平天国起事。
文宗奕詝 11 咸丰 英法联军之役。
穆宗载淳 13 同治 慈安慈禧听政。三年洪杨平。捻回平。
德宗载湉 34 光绪 中法战争。中日战争。戊戌政变。八国联军之役。拳匪之乱。孙中山革命起。
宣统溥仪 3 革命军在广东举事一再失败。辛亥革命军武昌举事成功。清亡。
开创时期:本期自努儿哈赤创业始,至三藩、台湾之平定百年间,努儿哈赤征尼堪外兰以降(1583年),次第荡平关东诸部。又破明兵,拔辽沈,兵威所至,无不率服。天聪、崇德之间,下朝鲜,臣蒙古。迄顺治朝,遂入关定鼎,取明而代之。但明室诸王及遗臣宿将,犹相继保据东南及西南,以图恢复,且有称兵海外者,至康熙初不绝如缕。及康熙二十年(1681年),分据云南台湾之吴世璠、郑经皆死,三藩悉平,台湾在握,海内统一,于是清之国基固矣。
全盛时期:本期自康熙中世至乾隆末年百余年间为鼎盛时期。此期之武功,则西藏、青海、准噶尔、回疆,次第平定,境土增拓,超越前代。其外交,则《尼布楚条约》,使俄罗斯尽撤黑龙江畔之堡寨,而以外兴安岭以南之地,归还中国。其文治,则康、乾两朝,再举鸿博科,广刊巨籍,影响及于全国学界,文学考订,斐然称盛。此期之历史,可与汉、唐媲美。
衰亡时期:本期自嘉庆初年,至于宣统亡国百余年间,内则白莲教、苗族,相继煽乱;而太平天国竟奄有中国本部之太半,满清之不亡者几希,其间更历三朝,用兵十余年,仅乃克之。外则欧人东渐之势力,日以扩张,自鸦片战争以降,数与外人构兵,而每战必败,每败必丧权辱国,如港湾租借,矿山开采,铁道权之让,相逼而来。西力之东侵,如洪水猛兽,一发而不可制,于是内忧外患相乘,清朝遂亡。(汪荣宝《清史讲义》)
第二节 清代军政制度
一、中央之军政
自古以来,凡以一小部族发展而为大部落,复由大部落发展而成国家者,皆因战争而开疆拓土,而建邦立国,故其初必文武不分,军政合一。满清以一小部族兴起于长白山之麓,自亦不能例外。
牛录与四旗兵制:满清始祖努儿哈赤,以遗甲十三起兵复仇,其始仅是一小部落之酋长。及克图伦,收栋鄂,归附日众,兵威骤大,亦仍不过临阵冲锋,受其指挥而已,固尚无画一之兵政。其当时之编制,有所谓“牛录”者,即女真人狩猎时,不计人之多寡,各随族党屯寨而行,及至围场,乃每人出箭一枝,而于十人中择一人领之,令毋离队越次,称为“牛录额真”。牛录即大箭,额真即主之意(后至雍正初,以都统印信额真二字作主字解释,非臣下所得用,乃改为固山谙班)。至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努儿哈赤始分编三百人为一牛录:每牛录设长一,名曰“牛录额真”,当时只四牛录,用黄、红、蓝、白四色为军旗。以分别四牛,是即四旗兵之始,后来满清八旗兵制之基础即启于此。
八旗兵制: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努儿哈赤犹只有四旗兵,至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始增设四旗,而用原红、黄、蓝、白四色旗加以他色镶边以别之;黄、蓝、白旗镶以红色边缘者三旗,红旗镶以白色边缘者一旗,为新四旗,合原有四旗,遂为八旗,即正黄、镶黄、正白、镶白、正红、镶红、正蓝、镶蓝是也。其编制如次:
三百人一牛录额真(一再改为“牛录章京”,“左领”)
五牛录为一甲喇额真(后改“甲喇章京”、“参领”),共为一千五百人。
五甲喇额真为一固山额真(此总管大臣后改为“都统”),每固山额真设左右梅勒额真(后改“梅勒章京”、“副都统”),共为七千五百人,是为一旗。
固山额真之上,有和硕贝勒,称为固山王,此即满清封建王国之规模,固山王即犹中国周代之诸侯也。但其封邑无疆土之胙,以在旗者为之奴属,故旗人对帝王则自称奴才。人民以所属之旗籍贯,不论居地乡里,但曰某旗某牛录,凡能被甲者,即尽属士兵,是为满清初期军政合一之制。(《清代通史》卷上页五三~五四)
行政组织:努儿哈赤已创八旗之后,军律渐整,乃复置理政听讼大臣五人,参决机务;札尔固齐(蒙古语理事官)十人,分任庶务。此等理政大臣与札尔固齐,常以八旗固山额真(总管大臣)或梅勒额真(佐管大臣)等兼之。其体制文武不分,军政合一。若国人有诉讼,先由札尔固齐十人审问,然后言于五大臣;五大臣再加审问,然后言于诸贝勒。众议已定,犹恐有冤抑,乃令讼者跪于努儿哈赤前,再详问之。由于此种理讼之认真,是非严明,故臣下不敢欺妄,民隐上达,国内大治,奸宄不生;遗物于道,无或隐匿,必归其主,求其主不得,则悬之公署,使认取之。田野,刈获已毕,始纵牧群,无敢窃害者。行军,队伍整肃,节制严明;克城破敌之后,审核将士功罪,当罚者虽亲不贷;当赏者虽疏不遗,是以将士一遇征伐,靡不欢欣效命,攻城则争先登,野战则奋勇力战,所向克捷,丕烈昭著。
观此,可知满清初期,由军事组织发展而为部落政体。旗,初为军队之标帜,后乃转为部落之区分,为人民之所隶属。其在政治之行政上亦惟知以军事统其部属;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之事,皆视“旗”为区分,驯至听讼理狱大政亦然,军与政为一体。
军、政制度之演进:天命十一年(1626年),努儿哈赤死,太宗皇太极嗣位,乃召诸贝勒定议,每旗仍各设总管大臣一,为总管旗务之大臣。凡议国政,与诸贝勒偕坐共议;出猎行师,各领本旗兵而行,一切事务,皆听稽察,一如以前之固山额真兼充议政大臣。是为总管旗务之八大臣。其每旗各二之佐管大臣,察理本旗事务,审断词讼,亦一如以前之梅勒章京兼理事大臣,是为佐管旗务之十六大臣。
又,每旗各设调遣大臣二。此十六大臣,出兵驻防,以时调遣,所属词讼,仍令审理。至崇德六年(1641年),以议政大臣或出兵,或在家,有事谘商人员太少,若遇各处差遣则左右及王贝勒之前,竟无议事之人,乃命固山贝子尼堪、洛托、博洛等与议国政。每旗各设议政大臣三员,以巩阿岱等充之。盖其时虽已设六部,但国家大事,仍为贵族将领所操纵;故此虽较努儿哈赤时代之八旗制度为稍异,然以兵制为官制,军民之政不分,前后仍复相同。
天聪八年(1634年),始定军制之名。先是,各旗所隶兵,止就该管将领称为某将领之兵。至此,始以中国军制上之名称如护军、前锋、守兵、边兵、援兵、炮兵、骑兵、步兵各营伍,分别称之。又蒙古兵称左右翼;石廷柱、马光远所管之兵,称汉军;孔有德、耿仲明所管之兵,称天祐兵;尚可喜所管之兵,称天助兵。入关后,顺治十七年(1660年),又因明制而有总兵官、副将、参将、游击、备御诸名,论功加授。
蒙、汉八旗之增设:努儿哈赤于初设八旗兵时,合满、蒙、汉为一而编组之。每三百人由一佐领(牛录额真、牛录章京);五佐领设一参领(甲喇额真、甲喇章京),领千五百人;五参领设一都统(固山额真、固山章京),领七千五百人;每都统设左右副都统(梅勒额真、梅勒章京)。共八旗八都统六万人。其时满洲佐领有三百零八人,蒙古佐领七十六人,汉军佐领十六人,共佐领四百人。其后归附日众,生齿日增,至天聪九年(1635年),乃分蒙古为八旗。兵万六千八百四十人。崇德二年(1637年),又分立汉为二旗,以石廷柱为左翼管旗大臣,马光远为右翼管旗大臣。至崇德四年,汉军由二旗再扩充为四旗。崇德七年,又扩充汉军为八旗,“天祐”“天助”兵皆编入之,仍各有旗色以为别。满、蒙、汉八旗外,又设索伦锡泊等兵,察哈尔兵。顺治入关以后,军民之政乃始画分,而非旧制矣。
二、汉化之政制
部院官制之始定:太宗皇太极天聪五年(1631年),始定议从汉制设立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一如明制,每部皆以一贝勒主之,曰“管某部事”(犹后之管部),其下有承政、参政、启心郎(似为译员)、办事、笔帖式等官。承政,满蒙汉各一人;承政之下皆设参政八人,惟工部分满八人,蒙汉各二人(犹后之尚书侍郎)。办事、笔帖式则各酌事之繁简补授。文臣赐号巴克式、榜式者,仍许旧称,其余并令改称笔帖式。
崇德元年(1636年)设都察院,司谏诤君主,奏劾诸王贝勒大臣之旷职不敬者,乃究察六部听断不公之事,其官制与六部同。明年,更定部院官制。先是,部院设满汉承政三、四人,其余参政凡二等。至是,每衙门只设满承政一员,以下酌设参政、理事、副理事、启心郎、额者库(即笔帖式,犹后来之主事)各官,凡五等。三年(1638年),更定蒙古衙门为理藩院,专治蒙古诸部事,官制亦同六部。合六部两院,是为八衙门。部事以贝勒主之。军政民政始分,官制亦由此而确立。八年(1643年),又命诸王贝勒不得管理部院,是为满清制度又一演进,盖此时国事日趋繁殷,非复头脑简单之王贝勒所能胜任矣。
文馆之设立与内三院之更定:天聪三年(1629年),皇太极以历观历代帝王得失之故,且欲记注国家政事,以昭信史。乃命儒臣达海等十人分为两直,翻译典籍,记注政事,名曰文馆,及崇德元年(1636年),改文馆为内三院:一名内国史院,记注君王起居、诏令,收藏御造文字;凡用兵行政,六部所办事宜,外国所上奏章,编为史册,并修纂历代实录,撰拟郊天告庙祝文,功臣诰命,诸贝勒册文等均属之。一名内秘书院,撰与外国书,及上赐敕书,并谕祭文录,各衙门奏疏及词状等均属之。一名内宏文院,注释古今政事得失,进讲御前,侍讲皇子,并教诸亲王,及颁行制度等均属之。每院各设大学士一人,其下有学士、举人等。时六部衙门虽已设立,然实权则握于文馆。盖其所司事务,比较接近内廷;且当时之王贝勒等虽掌兵事大权,兼领部务,然文馆之事,则非彼等所能干预者。故至是兵民两政乃渐分焉。
内阁与军机处之设立:至顺治十五年(1658年),清世祖裁内三院而设殿阁大学士。康熙即位,又以内三院为太宗之旧制,诏复之,而罢内阁翰林院。但至六年(1667年),复改内三院为内阁,设翰林院;内阁大学士之职,在赞理机务,表率百僚,盖沿宋明之制,其人数为满汉各二员;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员,为政令所自出;然满人大学士品级较优,实权多归之。
崇德旧制,每旗设议政大臣三员,皆以满臣充之,凡军国重务,不由阁臣票拟者,皆交议政大臣会议具奏。故清初之政令,虽号称出自内阁,而实权则仍在满大臣之手。至康熙九年,复顺治十五年满汉官员品级画一之例,于是大学士渐为文臣之极品。然康熙帝又设立南书院于乾清门右阶下,拣择词臣才品兼优者充之,令其各拟进谕旨;是时南书院遂最为亲切之地,有如唐翰林之掌内制,于是内阁之权,又为稍分。及雍正年间,因西方用兵而立军机处,选大学士及尚书侍郎为军机大臣,使参机密重务,而内阁遂失其实权。其不入军机处者,除照例之票拟外,几与闲散冗员等;惟大学士品益尊,与三公并列矣。按满清之大学士尚书,向例俱兼议政虚衔,自此亦有名无实。至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遂谕不必兼充虚衔,而议政之名乃废。军机处本内阁之分局,清初承明旧制,机务出纳,悉开内阁,其军事付议政王大臣议奏。雍正年间,以内阁在太和门外,儤直者多,虑泄漏事机,始设军需房于隆宗门内,选内阁中书之谨密者入直缮写,后遂名军机处,初仅板屋数间,员寡事简,至乾隆始改建瓦屋。相沿日久,遂为军机章京之专职,而员数且数倍于昔,且不必皆内阁之人,凡部院之能事者,皆得进此任事,大臣之特简者无定员,后复有大臣上行走及大臣上学习行走,章京则满汉各十六人,分为两班,每班各以一人领班,曰“达拉密”。其额外汉章京无定员。此制至清末未变,虽皆兼差,而有实权,犹唐之中书枢密,咸丰谕旨谓丝纶重地,殆属政权所寄之地。其与内阁同为中央政府而分司行政者,曰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部设尚书,左右侍郎;其属有郎中、员外、主事等官,概属偶数,以满汉人分任之。其余号言路、司纠参者,曰都察院;储人材备顾问者,曰翰林院,以入直上书房,南书房为荣。詹事府本东宫官,至定制不立太子,徒以为翰林扬历之阶而已。司裁判者,曰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称为三法司。掌外藩者,曰理藩院,皆满员,无汉官,主教育者,曰国子监,祭酒司业为之长,均以翰、詹官升用。而通政司专司章奏。凡此为满清中央文官之大略。其帝室私掌,不关民政者,有宗人府、内务府、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銮仪卫等官。兹再将内阁、六部之组织,简述如次:
内阁——内阁大学士以殿阁之名冠之。殿阁之名凡六:故大学士曰中和殿大学士(乾隆十三年裁,增设体仁阁,以配三殿三阁之名),曰保和殿大学士,曰文华殿大学士,曰武英殿大学士,曰文渊阁大学士,曰东阁大学士。其名虽六,而设员则满汉各二人,不必全备。初定满人一品,汉人二品。顺治间俱改正二品,雍正间又俱升为正一品,均由特简补授,并兼六部尚书衔(后不兼)。此外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人,以六部尚书简充;雍正始置,佐大学士厘阁务。学士满六人,汉四人,兼礼部侍郎衔:初定满人二品,汉人三品,顺治年间俱改正五品,寻改正三品;雍正年间,升为从二品,所以敷奏本章,传重纶也。其下复有侍读学士,满四人,蒙二人,汉二人共八人。侍读满十人,蒙古、汉军、汉人各二,共十六人。典籍满、汉、汉军各二人,共六人。中书满七十人,蒙十六人,汉军八人,汉人三十,共百二十四人。贴写中书满四十人,蒙六人,共四十六人。中书舍人满二人,汉四人。共六人。内阁承办本章有五所:(一)满本房,司缮写。(二)汉本房,司翻译。(三)蒙古本房,司翻译外藩属国文字。(四)满票签处。(五)汉票签处,司缮写票签,记载谕旨撰文之事,俱以侍读学士、侍读司其事。中书分任之批发红本,曰红本房,以内阁翰林等官司其事。(见《清代通史》卷上第一册五○四~五○七页,下段同上)
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设尚书,满汉各一人,初定满人一品,汉人二品,顺治间改俱为二品,康熙六年复旧,九年再改俱正二品,雍正升为从一品。左右侍郎满汉各一人,品秩亦经屡改为正二品。初制,吏礼二部汉右侍郎兼翰林院学士衔,其非翰林出身者不兼;寻罢兼衔。又各部院初设有启心郎,顺治十五年始裁,各部各设清人吏司,吏部四,户部十四,礼部四,兵部四,刑部十八,工部四;又有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
六部分司而外,尚有堂主事一官,以满汉军充之,其数满人三至五不等,而汉军则部各一人,掌文案及章奏之事。又各部均有司务厅,司务满汉各一人,掌出纳文书,稽查胥吏。笔帖式满人三十四至百零五,汉军四至十六,蒙古二至八人不等,掌翻译清汉章奏文籍等事。而各部尚有附属之局、所、库、仓等机关。
三、地方制度一——行省
地方行政区:行省之制,创始于元,当时名曰行中书省,明清因之,以为地方最高级之行政区。按中国地方制度历史,在秦曰郡,在汉曰州,在唐曰道,在宋曰路;元仿魏、晋尚书行台之意,改中国为十一行省,地方权力益重。清仿元制,官职则略依明制,分行政区为四级:最大者曰省,道次之,府又次之,厅、州、县为最下。其官级则县上有府,府上有道,道上有司,司上有督抚,凡五等,是为普通之行政区。此外如东北各省、新疆、顺天府、蒙古、西藏、青海,及土司等,则为特别行政区。兹以表示之(见下页)。
省道府县隶属关系:清制区画,除京师、盛京、吉、黑、藩部而外,为十八行省,分置各府,以领诸县。州厅则参列其间,或直隶如府,或分治如县。而道又合并数府,或以府及直隶州为区域,以成四级之制。
省道府州县之官制:省有总督、巡抚(或仅有巡抚而无总督,或仅有总督而无巡抚,但总督有管二省三省者)、布政、按察、提督学政、道员等为行政官。
道为一省第二级之行政区。府为第三级。直隶州厅则与府同。州厅县为第四级。道之官制,清初有分守道、分巡道之分。分守专掌钱谷,分巡专掌刑名。守、巡之名,起于明朝,清初因之,设参政、参议为布政使之次官,分守各道曰守道,每省无定员。粮储、屯田、清军、驿传、水利,各以其职为名,设副使。佥事为按察使之次官。分巡各道曰巡道,每省亦无定员。提学、兵备、清军、巡海、水利、屯田、驿传、盐法诸道,各以专设各省要地。后因时裁设,衔额无定。至乾隆时,始裁去参政、参议、副使、佥使之衔,定守巡知为正四品。其职务之区分,至清末而尽泯,盖钱谷刑名守巡并得掌之也。其普通职权,约言有二:一曰弹压地方。守巡道虽文臣,而有命令军队之权,盖认为必要时,则移牒各地镇营,命其出兵,而亲行总帅之。二曰监督管内事务。各道职司风宪,综核官吏,为督抚布政令,以率所属。故刑名事件,除府所理流罪以下,直达按察使外,其余案件,必申详于道。若直隶厅州之案件,则无论性质如何,皆必经道,然后达之按察使。是道对下级官厅之审判,可谓第二审之裁判所。
府置知府(从四品)一人,统辖管内一切事务。府之辅助官,因地方情形不同,多寡亦异,最要者有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同知皆有专职,如供给军粮、造船、水运、河海防御、镇抚蛮族等,种类繁多,皆冠以职名。通判分职,略同同知。此外,尚有经历、知事、照磨、司狱、宣课司大使、税课司大使、仓大使等(自正八品至从九品);未入流者,又有检校、库大使、茶引批验大使、吏目,及幕友书吏等。
直隶州有知州(正五品)一人,掌一州之政令。其规制与知府同;惟无倚郭,其所治州即以知州行知县事。此外州同(从六品)、州判(从七品),其职与府同知、通判同,以佐知州为职务,员额建置不定。又有吏目、巡检(皆从九品)驿丞、闸官、税课司大使诸官(皆未入流)。吏目掌禁戢奸宄,防护狱囚,典司符籍。巡检以下,各掌其职与县所属同。
府及直隶州,皆有儒学教授(正七品、教谕(正八品)、训导(从八品),掌生徒训迪之事。
县之官制,置知县(正七品)一人,掌一县之政令,平赋役,听狱讼,兴教化,厉风俗,凡养老、祀神,贡士、谈法,皆躬亲厥职,所谓亲民之官。僚属有县丞(正八品)、主簿(正九品),分掌粮马、征税、户籍、巡捕之事。
州有知州(从五品)一人,掌一州之政令。以县之地大事繁者升格之。所统辖一如县制。僚属有州同(从六品)、州判(从七品),分掌粮马巡捕之事。(以上见《清代通史》上卷第一册五四○~五四二页)
厅之官制,大约与州县同。
四、地方制度二——顺天府东三省及新疆
顺天府:顺天为国君辇毂之地,全国首善之区,其设置自与各省不同,府尹(正三品)为行政长官,雍正时以部院大臣兼管府事,亦犹六部尚书之外,设管理部务大臣者,其职权有与普通府同者,又有特别委任者,其下有府丞(正四品)、治中(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儒学教授(正七品)、经历(从七品)、司狱(从九品),及崇文门副使等官。治中,掌供文武乡会试之瓮饩制卷。通判,掌京城各市牙侩之籍,而榷其常税,会社则治其名簿。经历,掌出纳文书。照磨,掌乡试缮册弥封之事。司狱,掌刑部所送军流徒罪人收系而发遣之。副使,掌守崇文门库藏。儒学教授等掌八旗及京师黉序训课之政。所属有大兴、宛平二县,各置知县(正六品)一人,掌县之政令,与五城兵马司分壤而治。其下有县丞(正七品)、主簿(正九品)、巡检、典吏、闸官等。
盛京:此地为爱新氏发祥之地,故其设置亦异于各省。清初建都时已设六部承政、参政等官,顺治初迁都北京,悉撤废之,派内大臣驻防。后改为昂邦章京,给镇守总管官印。其后历康熙之世,仿明留都之制,复设礼、户、工、刑、兵五部,使各侍郎及其官属治之。以各官俱由京师铨定,故不置吏部。雍正又设满州尚书一人,总理五部。旋罢。
盛京五部而外,又有将军、奉天府尹、知府等官,皆因行政区而设,其制甚简。将军、掌军政其权最高。府尹掌一府之政令。其上有兼管府尹事务大臣一,为五部侍郎兼充。其下有丞、治中、理事通判、经历、司狱、儒学教授等官。(以上见《清代通史》上卷第一册五四四至五四六页)
吉林、黑龙江:行政组织较盛京尤为简略,只设将军、副都统及以下八旗武官。将军驻吉林城,综理全省事务。其下行政组织及官员极为简略。(见《清代通史》上卷第一册五四七页)
新疆:此地初为准、回二部,乾隆始定天山南北,创立经制,建城置官,俨如藩疆。由于其地是新定之边疆,故官吏皆为朝廷所简派,且只有将军大臣等武官,而无直接治理之文吏。所赖以统辖部落者,惟在其固有之伯克及札萨克等自治机关。兹简述其自治机关及官吏状况如次:
(一)自治机关:(见《清代通史》上卷第一册五四八至五四九页)
1.伯克——伯克,是回民称呼其酋长之号。乾隆时改为回疆,仍其故俗,各城设置伯克,授三品以下至七品官,其任命并非世袭法,大抵由参赞大臣奏请简放。小者由参赞及各城大臣先行检补,年终汇奏。大者曰阿奇木伯克,统理城村大小事务;副曰伊什罕伯克,其首领官为都噶伯克,掌租税者有噶杂那齐伯克,及商伯克。掌理登记田园家屋者,有密特瓦尔伯克。分理回民千人者曰明伯克,分理百人者曰玉资伯克。此等官员皆在各城承将军大臣等指挥,以治其部众。
2.札萨克——在新疆哈密、吐鲁番地方,其民皆出自蒙古部落,故其组织亦如蒙古,札萨克受汗王公爵。大抵世袭不替。故其实权亦优于伯克。其组织有旗、札萨克,清廷赐以王贝勒等爵,一如蒙古。
(二)派遣官员:
1.伊犁将军——乾隆二十七年,置总管伊犁等处将军,率领满人兵丁屯田。将军所居曰惠远城,统督驻在新疆各地之参赞、领队、办事、协办诸大臣。掌天山南北路之军政,专任边防之事。下有副都统二人,赞助机务。其他总管、副总管、协领、佐领、防御、骑尉等。
2.参赞大臣——赞襄将军以理军务。属下有总管、副总管、佐领、骁骑校、卡伦侍卫、印房章京、笔帖式等。在塔尔巴哈台、乌什等处,又有参赞大臣各一人。下有印房章京、笔帖式、管理粮饷等属官。
3.领队大臣——初派屯田兵于新疆,有八旗索伦、锡泊、察哈尔、额鲁特五队,皆以大臣统之,故称领队大臣,各冠以族名,如索伦领队大臣等。驻伊犁各处者五人,分统游牧。
4.协理大臣——驻乌什等处者,与参赞同。均裁设无定。
5.办事大臣——为天山南路回疆职官,分驻各处。由特旨简派,其下属官、略同参赞。
6.协办大臣——亦在乌什、叶尔羌等处,助办事大臣统治回民。
7.都统副都统——在乌鲁木齐。其下有协领等官,亦掌地方之军政,统满兵及绿营者。
五、地方制度三——藩部及土司
内外蒙古:内外蒙古之区划,其部落之最小者,为旗;合旗为部;合部为盟。皆因其会盟之地称之。其行政机关,有自治、官治两种。所谓自治,即其部落酋长之统治;官治则由朝廷所派之官吏治之。
(一)自治机关:旗有旗长,盟有盟长。旗长世治其民,称曰札萨克(外蒙有称汗者)。关于其领内行政,虽受理藩院及将军都统大臣之监督,然其实际则不受牵制。各札萨克惟每年贡羊、酒、马、香、罽、刀械,及朝贺、围班(帝出猎其地时,札萨克须扈从)、行走(各札萨克每年分班在京师充当御行走,或乾清门行走,共备仪卫,并无职掌)。又有协理台吉(二或四人)为札萨克之副,助理旗务。若有员缺,则札萨克与盟长会同择闲散王以下,台吉塔布囊以上,保举正陪二人,送理藩院。理藩院奏请引见,然后补任。其余官属,有管旗章京(一人)、副章京(二或一人)、参领(每六佐领一人)、佐领(百丁,或二百、二百五十丁,一人)、骁骑校(每佐领下一人)等,均选补于台吉塔布囊及部众内。盟长由理藩院开列盟内各部之札萨克,奏请敕裁任之。又依同一方式,选任副盟长一人,助理事务。故盟长异于旗长,是由朝廷任命者。然惟择札萨克中最有德望者,以总理各旗大事而已,其为札萨克则一也。各旗遇有重大事件,乃两者合议而行之。
(二)派遣官吏:朝廷派遣之大员,不独管辖无札萨克之部族,且驻在各要地,以任控御之责。分述如次:
1.察哈尔都统:驻张家口,管辖察哈尔及其他游牧部属。其下有副都统(一人)、理事官(满九、蒙八)、八旗总管(八)、参领(八)、副参领(八)、佐领(百十一)、骁骑校(百十七)、护军校(同上)、捕盗六品官(三)等。惟张家口属直隶,故关于此地汉人之事,仍须与直隶总督协议。
2.热河都统:驻热河,专制游牧蒙古。关于一般民事,必与直隶总督协议。而政治则有理藩院理事理刑二司员,承都统指挥,分掌钱谷刑名。官属有总管二人,协领(五)、佐领(十五)、防御(二十),及骁骑校、前锋校等。
3.绥远城将军:驻绥远城,凡土默特部之内属者,皆归其直接指挥。以其地在直省内,故一般民政,须与山西巡抚协议,一如热河、察哈尔之都统。
4.定边左副将军:驻乌里雅苏台城。在外蒙古之西部。统制喀尔喀诸部,或称乌里雅苏台将军。其余承其指挥,分掌诸部者有:①乌里雅苏台参赞大臣(二人,一由朝廷选满人派充,一由喀尔喀贵族补充),②科布多参赞大臣(居科布多,统制乌梁海部,其副为帮办大臣,皆治其所管地方)。
5.库伦办事大臣:驻库伦,掌中俄交涉事件。理藩院所派遣之司官、笔帖式、帮助大臣,掌贸易裁判事务,又洽克图置办事司员一人,监理俄人贸易事务,受库伦大臣之节制。
蒙古札萨克而外,尚有以宗教之首长而私有土地人民者,曰喇嘛。喇嘛本为黄教之首领,在西藏为最贵,其后迎入蒙古者,亦握政教之大权。且各有特别之名,如“哲卜尊丹巴”“呼图克图”等,又有于喇嘛尊号上加札萨克三字者,如内蒙锡呼图伦札萨克喇嘛,盖其握政治之权,一如札萨克也。(以上见《清代通史》第一册页五五○~五五四)
青海:青海古曰西海,魏晋为诸戎所据,隋唐以来则有吐谷浑、吐番代兴,明初遣官招谕,授番酋以诸卫所指挥佥事等官,且与互市,又加番僧国师禅师等封号,各许其朝贡。西番之势力益分。清初有厄鲁特顾实汗者,自西北侵有其地,崇德年间即遣使通好,后其子留汗西藏,乃分其为左右境,部落散处,谓之青海诸台吉。康熙已平准噶尔,青海台吉咸内附,封以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爵。雍正时编设行政组织如次:
各旗如喀尔喀诸部之制,各有札萨克,惟不置盟长,而以西宁办事大臣摄之。办事大臣为朝廷所派遣,驻甘肃西宁府,专掌青海之军政,凡简稽军实,巡阅边防之事皆属之。
各旗之外,又有大喇嘛察罕诺们汗所属蒙古,分为四佐领,不统于各旗,即令喇嘛管辖,其封爵朝贡,隶于理藩院之典属、柔远二司,权力与蒙古喇嘛等。(以上见《清代通史》上卷第一册页五五四~五五五)
西藏:西藏为吐番之地,唐时始通中国,南与印度相接,其俗信奉佛教。元时,西藏领于番僧(若大宝法王帝师之号),尊礼特殊,明代因之。自宗喀巴始兴黄教,数传之后,为西番所尊信。于是有“达赖”“班禅”两喇嘛,更在番王之上。清兴东土,喇蕃遣使通好,赐以封号。康熙时为准部侵扰,经清遣兵平定后,乃永为中国藩属。其地有四(见左图):
西藏亦有自治及官治两种机关:自治即喇嘛,官治即朝廷所派遣之官吏。
(一)自治之官:达赖喇嘛、班禅喇嘛,实为政教二权之长。达赖领卫、康两地;班禅领藏与阿里。
(二)官治之官:有驻藏大臣、帮办大臣各一,驻拉萨,以三年交代。驻藏大臣及帮办大臣,与达赖、班禅立于平等地位。其特殊职权有三:一曰节制军队,二曰管理贸易事务,三曰统辖达木蒙古。(青海、西藏之境,有地曰柴达木,住此之蒙古人,称曰达木蒙古。别为八旗,归大臣直辖,以上见《清代通史》第一册页五五五~五五八)
土司:云、贵、四川、广西僻野之地。苗猺诸民,栖息其间,乃原始民族之遗裔,文化甚低,故此等地方之行政制度,至难实施。清初沿明之旧,分土司之官制为二:
(一)土官:分苗猺诸族之领地为土州县,择其族之酋长子孙世袭知府州县之职,曰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是为土官。土司之文化稍为进步者,则改为普通官厅,名曰“改土归流”。
(二)土司:土司为蛮族酋长,归降而有战功者,世袭与土官同。惟土官为文官,土司为武官。土司之职位,比土官略高,常带指挥使、宣慰使之职衔,受三品至五品之官,除征纳钱粮及贡物外,其他皆受所在府、州、县、厅之管辖。(以上采自萧一山氏之《清代通史》页五五七~五五八)
第三节 清代经济社会概况
一、经济
清代国库收入为田赋,次为丁税,再次为关税盐课。中原平定后,田亩辟耕,人口繁殖,收入激增。清康熙更整顿收入,严密查核开支。虽经进行平后三藩及征准噶尔战争,库存最高时仍达五千万两。清世宗雍正采取严峻密察之统治作风,其自奉节俭而努力整顿财政,使国库最高存额达六千万两以上。清高宗乾隆在位六十年之久,北征西伐,用兵最多。又大修典籍,奢建苑林,政府支出最为浩繁。但经其祖及父康熙雍正两朝之经营积蓄,使高宗乾隆坐承其成果而享用之,但财势实则益富,其存额竟超出以前两朝。经过讨平新疆,用去二千余万两,讨大小金川用去七千万两。普免天下钱粮四次,南游六次,共值二万万两。库存尚有七千多万两。而每年收支,仍有赢余一千一百余万两。可见当时国家财富之丰盛,为中国史上所罕见。
清代在英法未侵入中国之前,原为一纯封建式之农业经济国家。其经济生活资本为土地耕作,饲养牲畜,及手工业为农家之副业。清承明末流寇窜扰之农业社会,收拾乱极思治之人心,自顺治入关(1644年)至乾隆中季(1774年),其间一百三十年,多为承平少有荒旱之时,故农业兴盛,家给人足,国家税收充裕,号为安宁盛世。自乾隆中叶以后,吏治腐败,贪污风行,当时之皇室宗亲,中央大员与封疆大吏,都或为富有银钱之资本家,其以银钱来兼并农村土地,一变皆成广有土地之大地主。农民以安土重迁,而沦为官僚地主之农奴佃户。所幸官僚之富户不出三世,多由子弟败坏家业,又将土地出售于佃户所有,如此循环,使农村尚可维持其经济平衡。
在当时之国家经济政策中,有所谓不尚奇技淫巧之说,以是国中无人敢于创造一部新式生产机器,不敢设立新式工厂,不敢建造一艘新式大船,更不敢修筑一条公路铁路,只是墨守旧法,自耕田、织布、养蚕缧丝织绸锦,打铁、煮盐,以至于盖房修路一切依赖手工。而同时之西洋各国,则早已使用机械动力,集中生产,而进入资本主义之成熟阶段。西洋各国由资本主义之争夺海外市场而发展成为帝国主义时,中国因受封建思想限制,仍保守封建式农业经济状态,与西洋帝国主义者一经接触,立刻变为其彼此争夺之经济市场。
当时国人上下,在经济上仍袭明人之旧观念惟知重视白银,以为白银是唯一货币,可以代替财富,又以为国疆版图广阔,物产富饶,无所需求于国外,只要白银不外流,国家便无所损失。故对于外国通商,多采取以货易货方式,竭力防止白银外流为满足。是为闭关时期之经济政策。在嘉庆、道光时期(1796年~1850年)海运畅通,世界各地关系密切,各地商人皆知中国重视白银,于是争相载运银元来中国购买货物。当时中国输出货物中以丝织品、茶叶、瓷器为主,输出地以广州为主。由于广州市是出口贸易港,故有十三行之设立。英国商人不愿用银元向中国购货,乃用尽计谋以其所产之鸦片毒品作代替银元来推销,是为国际贩毒案中之大案。后由于鸦片战争爆发,始揭穿其此一阴谋。据黄爵滋与林则徐对于因鸦片输入使中外贸易失去平衡之计算称:“道光三年至十一年(1823年~1831年)广东海口共漏银一千七八百万两。十一年至十四年(1831年~1835年)共漏银二千万两。十四年至十六年(1835年~1837年)共漏银三千万两。”当时为禁止英国鸦片进口,因而发见过量加速之入超与白银之漏出,故林则徐奏议中特别强调者即“鸦片不禁,数十年后,非独无可用之饷,抑且无可用之兵”。
清初升平日久,国库收藏原颇丰裕,及乾隆中年,国力之富达于极盛。乾隆好大喜功,到处用兵,巡游无度,铺张庆典,大兴土木。于银钱消耗上漫无限。
……
展开
——《中国历代战争史》编纂委员会主任委员 陆军二级上将 徐培根
本书系综合记述中华民族五千年来生存发展之战争史,为“三军大学”奉蒋公手令所编纂。……以阐扬中华民族坚强之奋斗潜力与立国精神,并融汇与启发中国之战争思想及战争艺术,用意至为深远。
——《中国历代战争史》修订委员会主任委员 陆军二级上将 蒋纬国
18卷本《中国历代战争史》有许多后出著述不及的长处,其作者军事素养深厚,有的还颇富指挥战争的实践经验。他们在认真分析相关史料的基础上,对战前战略态势,双方兵力部署和武器装备战法,战争进程及成败原因的分析较全面,认识较深刻,颇能“言人所不言”。
该书战略分析层次清晰,注重创新性。战略分析通常可以分成对国家战略、军事战略和具体战争计划与实施方案等不同层次,上一层战略制约着下一层战略。本着这一认识,《中国历代战争史》对每一历史时代都有高屋建瓴式的总体叙述,使读者可以全面了解当时的战略格局、参战国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情况,在此基础上再对参战各方战略加以分析,就如同层层剥笋,有很强的说服力。
该书能在大陆地区正式出版,并以横排方式适应大陆读者的阅读习惯,相信将会对大陆读者学习和了解中国古代近代战争史,促进军事历史研究的发展颇有助益。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战略部研究员 刘庆
专业军事人员与权威历史学家的联手,是本书质量的最大保障。前者保障了“战争”研究的专业性,后者保障了“史”的底蕴。
——知名历史学者、《布局天下》作者 饶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