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生命,死亡,种族
第一部分有三篇文章讨论堕胎问题。几十年来,这一论题在美国一直占据着宪法论辩的主要地位。如果孕妇认为堕胎是正确或必要的话,她们是否有权利这么做?政府在何时、何等程度上可以用法律来干预堕胎行为?对各种不同团体和不同利益来说,这些论题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在妇女权利团体看来这关系到平等权,在宗教机构和宗教运动看来,堕胎是可恶的亵渎神旨的行径,而由于妇女个体中的大部分人贫穷困顿,无权无势,觉得自己处境悲苦,所以对她们来说这就是关于个人自由的基本论题。历史上还从未有过一个宪法问题对这么多的人如此至关重要,甚至可能连50年代至60年代的重大公民权利案都不曾引起如此关注。
联邦最高法院1973年对罗伊诉韦德的判决,宣布妇女具有在妊娠期的前6个月中接受堕胎手术的权利,这一判决在许多不只是以道德为由反对堕胎的法律人士看来,司法机构在于预国家管理的路上走得太远了。美国宪法对堕胎未作明确规定,尽管联邦最高法院曾经有过一些相关判决,特别是它早期关于人们有采用避孕措施的权利的判决,似乎与之相关,但是,触动法律职业人士的是,最高法院居然试图对堕胎这么一个处于剧烈较量中的社会和政治论题作判决,这实为不妥。对联邦最高法院在国家管理中的角色是否恰当的质疑之声,立即成为公众对堕胎问题的更为广泛讨论的一部分,同时,人们对联邦最高法院和美国宪法的法律争议各持己见,这折现了他们无论是在态度上,还是在情感上对堕胎这个更为广泛讨论的问题的信念。因此,这几十年来宪法法理与堕胎论题密切相连,这个论题在本书中不仅占据了这部分的主要篇幅,而且贯穿于本书其他部分,尤其是第三部分中关于法官的讨论。
第一章原文发表于1989年,那是在罗伊案判决16年之后。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成员结构组合已经改变,这主要是由于里根总统在两届任期中对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具有保守倾Ih的任命。密苏里州在韦伯斯特诉生育卫生服务处(Webster V.Reproductive Health Services)这一新案中向罗伊判例提出了挑战,布什政府与密苏里州联袂要求联邦最高法院正式推翻罗伊判例。我在案件的口头辩论之后、正式判决之前撰写了此文。第二章写于同年晚些时候,联邦最高法院届时已经作出并公布了判决,其确认了密苏里州对堕胎强加的各种限制,但没有公开推翻罗伊判决。虽然一些宪法律师硬说罗伊判例已被全部废除,而我在这篇文章中则认为,罗伊判例完整无缺地幸存了下来,它依旧是个“好法”。
鏖战还在后面。到1992年,当年判决罗伊案胜诉的大法官中只有一人还留在联邦最高法院,这就是哈里。布莱克门(Harry Blackmun)大法官。当年就是他撰写了罗伊判决的多数意见。另两位罗伊判决的强硬捍卫者——威廉·布伦南和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已经辞职,布什总统,一位世人皆知的罗伊判例的反对者,将苏特大法官和托马斯大法官取代位大法官。这时,一起新的堕胎案,凯西诉宾夕法尼亚州计划生育中心案(CaseyV Planned Parenthood of Pennsylvania),摆在了法庭面前。许多评论家认为,罗伊判例最终一定会被彻底推翻,或者至少会大伤元气。第三章最初是对理查德.波斯(Richard Posner)法官的回应之作,在文章里,我反对推翻罗伊判例,同时,明确以宪法的道德解读对这一判例提出了一种不同的也更为有力的合理性建议。这一章预期了导言中的一些观点,但是,导言部分使其或多或少以另外的形式变成对道德解读和民主制宪法概念的更为普遍的论辩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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