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跨界环境损害概念的界定
第一节 环境的概念
一、环境的一般含义
二、法学的环境概念
第二节 环境问题的成因及发展
一、环境问题的成因
二、环境问题国际化对传统法律带来的影响
第三节 跨界环境损害的定义及特征
一、跨界环境损害的定义
二、跨界环境损害的特征
第四节 跨界环境损害在条约中的赔偿范围
一、与油污损害有关的条约和油污赔偿基金
二、与生产或使用危险物质以及危险废物跨界转移引起损害有关的条约
三、与核损害有关的条约
四、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损害有关的条约
五、分析与归纳
第二章 国家责任规则的法律编纂
第一节 国家责任规则的法律编纂范围
一、国家责任规则的法律编纂缘起
二、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
三、国家责任规则和国际法的编纂与逐步发展
第二节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的编纂
一、《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的编纂进程
二、《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的基本框架
第三节 《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致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编纂
一、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致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问题的提出
二、编纂进程
三、国际法委员会后续建议
第三章 跨界环境损害责任规则的条约实践
第一节 直接规定国家赔偿责任规则的条约
一、1972年《空间责任公约》
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二节 没有具体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条约
一、只规定国家一般赔偿责任的条约
二、规定“经营人”民事责任的国际公约
三、条约规定民事责任的共同模式
第四章 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的习惯法基础
第一节 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
一、哈曼主义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的早期实践
三、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的发展进程
第二节 预防义务
一、预防义务是“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适当注意是预防义务的核心要素
第三节 预防义务的程序性要求
一、事前核准与环境影响评估原则
二、合作原则
三、不歧视原则
第四节 预防义务的实体性要求
一、”风险预防“原则
二、污染者付费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
第五章 有关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的司法实践
第一节 国际法院(1946~2006年)相关案例
一、科孚海峡案
二、核试验案
三、瑙鲁合磷土地案
四、加布奇科沃一大毛罗斯项目案
第二节 国际法院乌拉圭河纸浆厂案
一、基本事实与诉求
二、判决要点
三、预防义务是本案判决的核心价值
第三节 联合国赔偿委员会的实践
一、联合国赔偿委员会的成立依据
二、联合国赔偿委员会受理的索赔请求
三、联合国赔偿委员会的特点
第六章 国家责任在跨界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局限性
第一节 传统国家责任在跨界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局限性
一、归责原则在认定中的问题
二、国家对私人行为承担责任的局限性
三、国际环境立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 国家的国际损害责任在理论上的争议
一、关于”责任“的英文表述问题
二、与传统国家责任的关系
三、国际损害责任的适用问题
第七章 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的损失分配模式
第一节 《原则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二、目的
三、及时和充分的赔偿
四、反应措施
五、国际和国内救济
六、拟定专门的国际制度
七、执行
第二节 《原则草案》中重要概念之分析
一、关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危险活动”
二、关于“跨界损害”
三、关于“反应措施”
第三节 损失分配模式
一、现有条约中的“损失分配模式”
二、《原则草案》中的“损失分配模式”
三、确保及时和充分的赔偿
第四节 关于我国政府应对跨界环境损害问题的建议
一、坚持”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二、明确国家在跨界环境损害中承担的预防义务
三、重视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四、确保跨界环境损害受害者获得及时和充分的赔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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