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上述第二、三项就不是决定释放的前提条件,而是释放决定作出后的附加问题。因此,缔约国是否愿意与法院合作,是否能够接收嫌疑人并能够执行附加的释放条件,并不影响法庭作出释放决定。但这种两步裁决的思路被上诉法庭明确否定,上诉法庭认为释放被羁押人的裁决只能有一个,即确定了附加的释放条件以及愿意接收被释放者国家的释放决定。如果没有国家愿意接收拟被释放的嫌疑人,则不能作出释放决定。
上述两种思路仅从理论上难以判断孰是孰非,但如果从释放裁定的实际执行效果角度出发,预审分庭的思路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如果法庭作出释放决定,但之后却找不到愿意接收被释放人的国家,那么该决定最终会因无法执行而失效。这无疑会使国际刑事法院陷入一种非常被动的局面,其裁判的权威性会大打折扣。上诉法庭的思路则可以避免这种尴尬局面的出现:如果没有接收国,法庭还可以作出继续羁押嫌疑人的决定。但这一思路也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将缔约国的合作提升为嫌疑人能否得到释放的前提条件,从而使缔约国的态度成为左右嫌疑人能否获得释放的关键因素,这显然对被羁押的嫌疑人不公平,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夺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权;另一方面,在缔约国不太愿意接收嫌疑人的情况下,由于法庭可以径行决定羁押嫌疑人,从而怠于进行与相关缔约国之间的沟通和协商工作,大大降低被羁押人获得释放的可能性。相反,在预审分庭的思路之下,在作出释放决定之后,为防止该决定不能执行,法庭会积极与相关国家进行沟通和协商,以寻求这些国家履行合作义务。两相比较,反而是预审分庭的思路更符合国际人权法的要求,更有利于被羁押人获得释放。总之,二者各有利弊,但均不是解决审前释放问题的理想方案。
实际上,无论是预审分庭的两步裁决思路还是上诉法庭的唯一裁决思路,其能否扬长避短的关键均在于缔约国的合作与否。缔约国愿意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同意接收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能够执行附加的释放条件,对被释放人员予以有效监督,犯罪嫌疑人获得释放的几率会因此而大大提升。因此,上诉分庭在否定预审分庭的两步裁决思路、提出唯一裁决方法之后,并没有最终完成任务,即在审前释放问题上,如何加强法院与缔约国之间的合作,从而使更多的嫌疑人能够在不被羁押的状态下等候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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