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议院全体会议审议
议院全体会议审议法律议案的阶段又可分为一般性审议和逐条审议两个小的阶段。
(一)一般性审议
这一阶段的工作规程由议会规则自行确定,如《国民议会议事规则》第91条。总体而言,议院全会一般审议阶段在整个立法进程中是一个介绍性、先导性的环节。
1.审议活动的具体组织。在议院全会主持人[1]宣布依照日程安排开始审议某一法律提案后,要根据法律提案的来源确定大会发言的顺序。如果是政府提案,要先听取政府法律草案说明,然后再由负责实体审议和提供咨询意见的议会委员会做审议报告;如果是议员提案,则首先由提案人发言。在法律建议案由多人提出的情况下,由第一个签名人代表发言。所有上述发言都要到主席台作出。
《宪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政府成员可以列席议会两院会议,并要求发言”,政府据此获得了无条件发言权:任何一位部长,只要其要求发言就应当被准许,且时间上不受限制。一般情况下,政府总有一名代表列席议会。但政府对议院立法审议活动的参与程度及方式取决于提案来源。若是政府提出的法律草案,政府的发言将侧重于说明立法思路、阐述通过该项法律草案的理由;若是议院提出的法律建议案,政府的发言则限于提出看法或保留意见,并宣布准备提交议院的法律提案修改意见。
当议会审议政府法律草案时,通常是主管部长列席讨论并负责支持提案,政府其他成员在接受审议的草案涉及本部门问题时也可列席审议,甚至参与辩论。对于一些特别重要的法律草案,甚至是总理本人亲自列席议会、表明政府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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