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使撤销权应于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以回执挂号信的方式将书面通知发送至经营者所在地。亦可于同一期限内,经电报、电传、电子邮件与传真的方式发送通知,但须发送后四十八小时内以回执挂号信的方式确认通知;挂号信于法典或合同规定的不同期限内已交付邮局的,视为已发送。回执并非证实行使撤销权的实质要件。
三、在要约或有关撤销权的信息中明确规定的,可在第一款中的期限内退回收到的商品即可,不必专门通知。
第六十五条期间的起算
一、对于商业场所外议定的远程合同或合同提案,行使第六十四条中撤销权的期限,依下列情形起算:
(一)关于提供服务的合同,或者经营者事先向消费者展示或说明合同标的产品的产品供应合同,自签署包含第四十七条中信息的订购清单之日起算,在未预先准备订购清单的情况下,自接收该信息之日起算;
(二)供应产品的合同,于经营者不在场时购买,或者展示或说明的产品种类不同于合同标的的,自产品接收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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