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颁发在矿区范围内建设矿层施工面以及在矿层的位置建设地下设施的许可,应当按照俄联邦税费法律规定的数额和程序支付国家规费。
第25.1条矿产资源利用相关作业所需的土地、林地、水体的提供和收回
矿产资源利用相关作业所需的土地地块、林地、水体,根据民事法律、土地法律、森林法律、水法和本法的规定,提供给矿产资源利用人使用。
为进行与矿产资源利用相关的作业所需的属于国家和自治地方所有的土地地块、矿产资源利用的作业所必需的土地地块,可不需通过招投标(竞价、拍卖)的方式出租给矿产资源利用人使用。
为进行与矿产资源利用相关的作业所需的土地地块,根据国家不动产地籍法律和俄联邦矿产资源法律所规定的文件组成。
为进行与矿产资源利用相关的作业所需的属于国家和自治地方所有的土地地块,只有在获得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和办理地质用地和(或)矿山用地手续后,方可提供给矿产资源利用人。
提供给矿产资源利用人用于进行与矿产资源利用相关作业的土地地块、地段、水体,可以根据民事法律、土地法律、森林法律、水法和本法终止其权利。
为了国家和自治地方的需要,将土地地段从土地地段所有权人、土地利用人、土地占有人和土地地段承租人处收回,应根据矿产资源利用人的申请所做出的收回决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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