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俄罗斯中亚国家矿产资源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50483
  • 作      者:
    王志华,张振利,丛凤玲翻译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收藏
内容介绍
  《雨仁律师系列丛书:俄罗斯中亚国家矿产资源法》是俄罗斯和中亚五国矿产资源法汇编,为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对中国企业海外矿业投资研究成果之一,并作为“雨仁律师系列丛书”的第一部出版。首先推出此书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到这几个国家对于中国矿业投资企业的重要意义。
展开
精彩书摘
  申请颁发在矿区范围内建设矿层施工面以及在矿层的位置建设地下设施的许可,应当按照俄联邦税费法律规定的数额和程序支付国家规费。
  第25.1条矿产资源利用相关作业所需的土地、林地、水体的提供和收回
  矿产资源利用相关作业所需的土地地块、林地、水体,根据民事法律、土地法律、森林法律、水法和本法的规定,提供给矿产资源利用人使用。
  为进行与矿产资源利用相关的作业所需的属于国家和自治地方所有的土地地块、矿产资源利用的作业所必需的土地地块,可不需通过招投标(竞价、拍卖)的方式出租给矿产资源利用人使用。
  为进行与矿产资源利用相关的作业所需的土地地块,根据国家不动产地籍法律和俄联邦矿产资源法律所规定的文件组成。
  为进行与矿产资源利用相关的作业所需的属于国家和自治地方所有的土地地块,只有在获得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和办理地质用地和(或)矿山用地手续后,方可提供给矿产资源利用人。
  提供给矿产资源利用人用于进行与矿产资源利用相关作业的土地地块、地段、水体,可以根据民事法律、土地法律、森林法律、水法和本法终止其权利。
  为了国家和自治地方的需要,将土地地段从土地地段所有权人、土地利用人、土地占有人和土地地段承租人处收回,应根据矿产资源利用人的申请所做出的收回决议进行。
  ……
展开
目录
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与矿产资源利用法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土库曼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