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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欧洲公司法理论与实务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48961
  • 作      者:
    张学哲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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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学哲,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德国洪堡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欧盟以及德国公司法、消费者法与合同法。主持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消费者法与传统民法的冲突与融合——欧盟法、德国法、中国法比较研究”等多项科研项目,并多次赴德国各大学访学。代表作品有:《欧盟与德国法中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及其在中国法中的继受》(德文著作),并在《比较法研究》、《华东政法学院学报》等核心期刊发表“德国当代私法体系变迁中的消费者法”、“欧洲法院在欧洲一体化中的作用一一欧洲法院公司法裁决分析”、“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与合同自由原则”、“试论我国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构成与行使要件”等多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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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欧盟让·莫内项目丛书:欧洲公司法理论与实务》主要内容包括:欧洲法院与基本自由、欧洲法院关于Rheinmuellen一案的裁决、欧洲法院关于Gebhard一案的裁决、欧洲法院关于Keck-案的裁决、欧洲法院关于公司开业自由的系列裁决分析、欧洲法院关于DailyMail一案的裁决、欧洲法院关于Centros一案的裁决、欧洲法院关于Ueberseering一案的裁决、欧洲法院关于InspireArt-案的裁决、欧洲法院关于SEVIC-案的裁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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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2002年6月4日,同一天内,欧洲法院对三个金股份案件进行了判决。
  在金股份I案中,葡萄牙政府通过法律和条例规定,对于能源等领域的原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后,外国投资者最多只能取得公司25%的股份,而且要想取得对这些公司的高于10%的表决权,必须得到财政部的许可。
  在金股份Ⅱ梨中,法国在法令中规定,埃尔夫一阿基坦公司作为一家原国有石油公司,在进行私有化后,国家在公司中拥有特别股,并且因此享有特权,可以要求超出一定额度的对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必须事先取得国家经济部的许可。
  委员会认为,葡萄牙和法国的规定限制了欧洲内部市场中的资本流通自由和开业自由,违背了成员国根据《欧共体条约》第43至48条(现《欧盟运行条约》第49~55条)和第56条(现《欧盟运行条约》第63条)所应当承担的义务。
  上述两个案件中所争议的事先官方许可制度,恰恰是97年通知中,委员会主要谴责的对象。欧洲法院首先确认,成员国法上的规定对资本流通自由的行使造成了阻碍,从而降低了资本流通自由和内部市场的吸引力。这些措施要得到正当化,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在进行正当化考察的过程中,欧洲法院认可,确保能源或石油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供应,属于条约中对公共安全和秩序的需求,能够成为对其给资本流通自由造成的限制进行正当化的理由。然而,葡萄牙和法国政府的措施中,事先许可义务规定的十分宽泛,任何超出一定额度的对公司的投资,都要经过经济部的事先许可;而对于国家主管机关行使许可权的条件,并没有规定具体前提,行政机关所享有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明显超出了为实现其目的而必须的程度,不符合必要性和适当性的要求;而对于在何种情况下能够取得这一许可,以及为什么拒绝发放这一许可,也没有规定具体而客观的标准,导致投资者无法了解其基于条约中关于资本流通自由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从而违反了法律安全的基本原则。这样,金股份Ⅰ和Ⅱ案中,葡萄牙和法国的规定最终未能获得正当化。
  然而,欧洲法院在同一天,却对金股份Ⅲ案做出了相反的判决。该案因此对于国内法上对基本自由的限制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即:欧洲法院对这些限制的正当化提出了哪些要求。和前两个判决一样,判决的核心仍然在于必要性和适当性。
  在金股份Ⅲ案件中,比利时的两家原国有能源公司进行了私有化,比利时王国分别就这两家公司颁布了条例,并通过条例为国家保留了特别股。特别股赋予了国家对这两家公司就财产转让、用作担保、改变用途等可能违背国家能源政策原则的特定管理决定的否定权。此外,比利时政府还有权向每个公司的董事会派两名联邦政府的代表,如果这两名代表认为,董事会的某项决定违背了国家能源政策方针,可以向主管大臣建议,取消这一决定。欧共体委员会认为,比利时的做法违背了成员国根据欧共体条约而应承担的义务。
  此案中,对于这一特别股限制了内部市场中的资本流通的问题,并无异议。争议存在于此后对此限制的正当化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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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欧盟让·莫内项目丛书》总序
前言
第一部分 导论
一、欧洲法院与基本自由
二、欧洲法院关于Rheinmuellen 一案的裁决
三、欧洲法院关于Gebhard 一案的裁决
四、欧洲法院关于Keck -案的裁决

第二部分 欧洲法院与公司开业自由
一、欧洲法院关于公司开业自由的系列裁决分析
二、欧洲法院关于Daily Mail 一案的裁决
三、欧洲法院关于Centros 一案的裁决
四、欧洲法院关于Ueberseering 一案的裁决
五、欧洲法院关于Inspire Art 一案的裁决
六、欧洲法院关于SEVIC -案的裁决

第三部分 欧洲法院与资本流通自由
一、欧洲法院关于资本流通自由的系列裁决分析
二、欧洲法院关于Trummer和Mayer一案的裁决
三、欧洲法院关于金股份Ⅲ一案的裁决
四、欧洲法院关于金股份Ⅳ一案的裁决
五、欧洲法院关于金股份Ⅶ一案的裁决

附录
和谐化兼统一化——欧洲公司法的两条道路
欧洲法院公司法裁决中主要涉及的《欧盟运行条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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