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布鲁塞尔公约》的解释原则
(一)《布鲁塞尔公约》解释原则概述
如前所述,目的解释法是欧洲法院最为核心的法解释方法,这一点在欧盟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亦不例外。只需稍稍考察欧洲法院适用《布鲁塞尔公约》的判例,即可以发现,欧洲法院习惯于将《布鲁塞尔公约》的相关立法目标总结为若干基本原则,并以这些基本原则为基础解释公约的各项规则。在其合著的《欧盟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原则——以欧洲法院的判例法为基础》 (EU hinciples on jurisdiction andRecognit:ion and Enfol‘cement。0f.Judgements in CiVil and(20mmercia Matters: according to the Case Law 0f the European C0un 0f JuStice)中,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的;Iannet A.I)ontier教授和Edwige Bug教授将欧洲法院的此种做法概括为“原则解释法”。两位教授在其作品中以原则解释法为基础,通过考察欧洲法院针对《布鲁塞尔公约》的一百多个判例,系统分析与梳理了欧洲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一贯依据的相关法律原则,并将这些法律原则整合成一套解释公约规则的原则体系。这套解释原则包括一个总原则和四个主要原则,四个主要原则又衍生出若干二级原则.这些原则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共同构建起了一套逻辑严密的体系。
在两位教授提出的原则体系中,有关公约解释的总原则是“加强共同体内居民的法律保护”,这个原则在整个原则体系中占据统领性地位.四个主要原则则分别是判决自由流动原则、保护被告辩护权原则、法律确定性原则以及适当法院原则。笔者在本章写作中原则上采纳了两位教授的观点。但笔者在研究中发现,两位教授所总结的原则体系还有进一步完善与发展的空间。譬如,笔者在研究欧洲法院先后于2003年、2004年和2005年做出的Gasser v MSAT案判决、TulHer.v(;rovit案判决以及Owusu v Jackson案判决时发现,欧洲法院频频适用相互信任原则(thc principlc of mutual tnlst)作为审判依据。而相互信任原则同时在《布鲁塞尔条例》序言第16条和第17条中被规定。相互信任原则的含义包含但又大于判决自由流动原则。因而对于公约解释的第一个主要原则,笔者更愿意用相互信任原则代替判决自由流动原则。又如,对于第二个主要原则即保护被告辩护权原则,笔者也打算用公平审判权原则代替之。公平审判权原则比保护被告辩护权原则含义更为丰富,而且其站在保护人权的制高点上,无疑比后者更适合作为公约的主要解释原则。此外,在前述四个主要原则之外,笔者也打算添加第五个主要原则,这就是禁止滥用权利原则。禁止滥用权利原则是欧盟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在欧盟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也有适用的先例,在公约解释方面其为欧洲法院援引的频率虽然不及前四项原则,但其已被用于解释公约却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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