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消除就业歧视的重要手段,反就业歧视的有效展开需要相应的立法支持。自20世纪中期以来,许多国家的反就业歧视立法逐步完善,架构起反就业歧视的基本法律框架。在20世纪50年代,各国一般尚未进行专门的反就业歧视立法,对就业歧视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多表现为分布于宪法、刑法、劳动法等法律部门的零散条款。这些条款一般较为粗疏,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较差。大约从六七十年代起,部分国家加快了反就业歧视立法进程,如美国({1964年民权法》第七章对就业歧视问题作出了集中规定,英国于1970年通过《平等报酬法案》,1975年通过《性别歧视法案》,1976年通过《种族关系法案》等.一些反就业歧视的单行法开始出现。90年代至今,各国在修订原有反就业歧视法律的同时开始进行统一的反就业歧视基本法的立法,其中的典型代表是德国2006年《一般同等对待法》。在欧盟的层面上,《关于建立就业与职业平等待遇总体框架的指令(2000/78/EC)》等文件的出现也有力地促进了欧盟各国的相应立法。这些立法通过明确就业歧视的范围、设立反就业歧视机构、规定就业歧视的救济渠道等方式推动了各国反就业歧视实践的发展。
2.建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
立法对歧视的实际抑制以立法得到有效实施为前提,而反歧视机构正是各国反歧视立法的专门执行者。美国、英国、法国、荷兰、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建立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平等和人权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以保证其反歧视立法的高效运作。这些专门机构的地位、职权、组织和工作程序等由相应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它们一般既可以接受来自于被歧视者的投诉,也可以主动对某些嫌疑行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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