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直接或间接应用于计算机之中的一系列语句或指令。
复制件,是指不同于录音制品的物质载体,作品被现在已知或者后来开发的方法固定于该物质载体中,直接或者间接借助于机器装置可以感知、复制或传播物质载体中的作品。复制件包含作品被首次固定的物质载体,但不包含录音制品。
著作权人,是指著作权所包含的任何一项专有权利的享有者。
版税裁判官,是指根据本法802条指定的版税裁判官,并包含任何根据该条规定指定的临时版税裁判官。
作品创作完成,是指该作品首次被固定在复制件或者录音制品上:如果作品是经过一段时间创作的,作品在完成前任一时间被固定时,就构成这一时间点上的作品;作品创作有不同版本的,每一版本构成独立的作品。
演绎作品,是指基于一个或多个已有作品而创作产生的作品,例如,通过翻译、编曲、编剧、编成小说、改制成电影、录音、艺术再现、节略、简写等形式对已有作品进行改写、改变或改编。作品经编辑修改、注释、详解或进行其他改动后,整体构成原创作品的,是演绎作品。
装置、机器和方法,是指现在已知或者后来开发的装置、机器或者方法。
数字传输,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以数字格式或其他非模拟格式进行的传输。
展示作品,是指直接或者以胶片、幻灯片、电视图像和其他装置或方法呈现作品的复制件。但作品是电影或其他视听作品的,只能以非连续的单张图片的形式呈现该复制件。
商业机构,是指商场、商店或者任何类似向大众开放的旨在出售货物或服务的商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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