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论战争与法
关于战争——战争的定义一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间的正义((right)、地位平等者间的正义——作为一种品性(quality)的权利分为特权(faculty)与普通权利(fitncss)两类一特权包括权力、财产权和债权_一可分为私人的(private)与公共的(superior)两类——作为规则的法包括自然法与意定法两类——自然法的特性(law OfNature divided)——自然法的证明——法可分为人法与神法两类——为人所发现(human explained)——为神所晓谕(divine stated)——《摩西律法》对基督教徒不具有约束力
1.那些不是依靠解决其间冲突的共同民法(civil laws)的约束而生活在一起NXeeP〕,如还没有形成国家共同体的,或者形成了许多相互间没有联系的区域性共同体的古代的族长们,总会发生一些争端,不管他们是在个人、在国王’还是在被赋予主权权力的多个人的统治之下,后者如贵族制政体下的统治精英及在共和制政府中的全体人民。在这些人之间发生的任何争端,不管性质如何,都会影响战争与和平的情势.
由于战争是为和平而发动的,没有争端就不会引起战争,所以,应当把通常发生在国家间的所有这些纷争看作是战争法的调整对象(an article),这样,战争本身就会把我们引向和平。这才是战争的真正目的。
2.在探讨战争法时,我们首先不得不解决的问题是:作为我们探究对象的战争是什么;我们试图加以确立的有关战争的法则又是什么。西塞罗(Cicero)把战争称作通过武力进行的争斗(contention)。但是实践突出地表明,战争并不是一个瞬间性行为,而是一种事态.正因为如此,战争被看作是存在于争斗双方间的一种持续状态。
就其广义上讲,这样的定义涵盖了构成本书探讨对象的一切种类的战争。任何一种一对一的决斗(single combats)都逃不出该定义的范围。尽管一对一的决斗在事实上比公战古老得多,但毫无疑问,仍与公战具有同样的性质,因而完全可以恰当地把它们划归在同一个名称之下。这正好与该词的真正起源完全吻合。
在拉丁语中,代表“战争”一词的Bellum来源于一个古老的单词Duellum,即“决斗”(Duel)之意。正如Bonus来源于Duonus,Bis来源于Duis一样,Duellum来自Duo,其所表达的意思是指两人间的争论(dfference)。在同样意义上,我们用来表示和平的Unity一词,相反则来自Unit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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