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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战争与和平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208112094
  • 作      者:
    (荷)胡果·格劳秀斯著
  • 出 版 社 :
    上海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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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世界法学名著译丛:战争与和平法》共分三编,主要研究国家间的战争与和平法规问题。在序言中论述权利和法律的起源。第一编,论述战争是否合乎正义、何种国民、何种国君享有全部主权、国民对于国君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编,论述战争的起源,何谓公物、私产及对人的权利、所有权的义务、刑罚的性质。第三编,论述战时的合法行为等。格劳秀斯把国际法从神学桎梏中解放出来,使之植根于近代自然法的基础上形成了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而对世界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问题的处理发生了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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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论战争与法
  关于战争——战争的定义一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间的正义((right)、地位平等者间的正义——作为一种品性(quality)的权利分为特权(faculty)与普通权利(fitncss)两类一特权包括权力、财产权和债权_一可分为私人的(private)与公共的(superior)两类——作为规则的法包括自然法与意定法两类——自然法的特性(law OfNature divided)——自然法的证明——法可分为人法与神法两类——为人所发现(human explained)——为神所晓谕(divine stated)——《摩西律法》对基督教徒不具有约束力
  1.那些不是依靠解决其间冲突的共同民法(civil laws)的约束而生活在一起NXeeP〕,如还没有形成国家共同体的,或者形成了许多相互间没有联系的区域性共同体的古代的族长们,总会发生一些争端,不管他们是在个人、在国王’还是在被赋予主权权力的多个人的统治之下,后者如贵族制政体下的统治精英及在共和制政府中的全体人民。在这些人之间发生的任何争端,不管性质如何,都会影响战争与和平的情势.
  由于战争是为和平而发动的,没有争端就不会引起战争,所以,应当把通常发生在国家间的所有这些纷争看作是战争法的调整对象(an article),这样,战争本身就会把我们引向和平。这才是战争的真正目的。
  2.在探讨战争法时,我们首先不得不解决的问题是:作为我们探究对象的战争是什么;我们试图加以确立的有关战争的法则又是什么。西塞罗(Cicero)把战争称作通过武力进行的争斗(contention)。但是实践突出地表明,战争并不是一个瞬间性行为,而是一种事态.正因为如此,战争被看作是存在于争斗双方间的一种持续状态。
  就其广义上讲,这样的定义涵盖了构成本书探讨对象的一切种类的战争。任何一种一对一的决斗(single combats)都逃不出该定义的范围。尽管一对一的决斗在事实上比公战古老得多,但毫无疑问,仍与公战具有同样的性质,因而完全可以恰当地把它们划归在同一个名称之下。这正好与该词的真正起源完全吻合。
  在拉丁语中,代表“战争”一词的Bellum来源于一个古老的单词Duellum,即“决斗”(Duel)之意。正如Bonus来源于Duonus,Bis来源于Duis一样,Duellum来自Duo,其所表达的意思是指两人间的争论(dfference)。在同样意义上,我们用来表示和平的Unity一词,相反则来自Unita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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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世界法学名著译丛总序
中译本第二版序
中译者序
译者分工与鸣谢
英文版导论:格劳秀斯的著作与影响
第一编
第一章  论战争与法
关于战争——战争的定义——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间的正义(right)、地位平等者间的正义——作为一种品性(quality)的权利分为特权(faculty)与普通权利(fitness)两类——特权包括权力、财产权和债权——可分为私人的(private)与公共的(superior)两类——作为规则的法包括自然法与意定法两类——自然法的特性(1aw Of Nature divided)——自然法的证明——法可分为人法与神法两类——为人所发现(human explained)——为神所晓谕(divine stated)——《摩西律法》对基督教徒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战争的合法性之考察
证明战争的合法性的理由——来自《圣经》中的证据——来自一般性同意的证据——自然法并不禁止战争——战争并不被在《福音书》之前出现的神意法所谴责——对异议意见的反驳——战争是否违背《福音书》法问题的重新思考——来自《圣经》中的、支持否定性主张的论据——反驳来自《圣经》中的论据以支持肯定性主张——原始的基督教徒在该主题上的看
法之审视
第三章  论公战与私战及主权的性质
战争分为公战与私战两类——举例证明自法律产生以来,并不是所有的私战都违背自然法——公战的分类:正式的与非正式的——地方官员对暴乱进行的镇压是否可以称为公战——国家权力及其内容——主权权力剖析——一些人认为:主权权力永远掌握在人民的手中,对这种观点及其论据的反驳与回击——对互相臣服说的反驳——在理解主权权力的性质时必须注意几点——真正的差异总是存在于相似的名称之下——主权权力与其行使模式之间的区别
第二编
第一章  人身和财产的保护
第二章  人类共有物权
第三章  论财产的原始取得及在海洋与河流中享有的财产权
第九章  管辖权和所有权终止的情形
第十章  由财产而生的义务
第十一章  论允诺
第十二章  论契约
第十三章  论誓约
第十五章  论代表越权签订的条约和约定
第十六章  条约解释
第十七章  论侵害造成的损失和赔偿的义务
第十八章  论失节权
第十九章  论葬权
第二十章  论惩罚
第二十一章  论惩罚的转承
第二十二章  论不正当的战争理由
第二十三章  论值得怀疑的理由
第二十四章  谨防贸然发动战争
第二十五章  为他人进行战争的理由
第三编
第一章  战争中的合法行为
第二章  何种情形下万国法规可以用臣民的财产来偿还主权债。反报的性质
第三章  从万国关于宣战的规定看正义和庄严的战争
第四章  在合法的战争中杀死敌人及采取其他敌对行动的权利
第五章  论破坏敌国及剥削其财产的权利
第六章  论通过行使征服权而获得邻土和财产
第七章  论对战俘的权利
第八章  论对被征服者的统治权
第九章  复境权
第十一章  论在正义战争中杀死敌人的权利应当有节制和人道地行使
第十二章  论劫掠敌国时的节制
第十三章  论战争中行使捕获权的节制
第十五章  论对于获取统治权的节制
第十六章  论对于被万国排除在复境权之外的物获取的节制
第十七章  关于战争中立者
第十九章  论敌对双方间的诚信
第二十章  论结束战争的公开约定,包括缔结和约、仲裁、人质以及保证
第二十一章  论战争期间的约定,论休战、安全通道证及战俘的遣返
第二十二章  论在战争中被授予下位权力者的约定
第二十四章  论默示约定
第二十五章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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