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国际经济法论文集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48183
  • 作      者:
    赵威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收藏
作者简介
  赵威,男,1962年11月生,法学博士(师从江平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和博士后导师。北京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全球化法律问题研究中心理事长,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老年事业基金会理事、曾任全国青联社科联委员,北京帝青联常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助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多次到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访问和讲学招收多名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留学生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中国证监会、教育部、国家级创新科技园区中关村科技园等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参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法》、《信托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创建和主持了首届中国原子能法论坛。
展开
内容介绍
  《国际经济法论文集》主要内容包括:原子能立法现状、原子能法的概念和主要内容、核电建设的投资激励——论核电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制推进、试论民用核设施管制中的信息公开——以民用核能企业信息公开为研究对象、核污染民事责任国际立法趋向等。
展开
精彩书摘
  2.核损害的危害。核损害是一种严重危害,与其他损害相比,具有危害更大、范围更广、后果更为严重的特点。在核活动中,核设施中存在的辐射源,包括核燃料、核材料、放射性产物或废物发射出能量极高的电离辐射。高剂量率、大剂量的全身照射或局部组织照射,可对人体和生物体引起确定性效应,导致急性死亡;低剂量率、小剂量的长期照射则可能诱发癌,或造成受照者生殖细胞损伤而产生某些遗传效应。核设施的极度危险性还在于一旦操作者失控,将导致放射性事故与爆炸性事故的叠加,严重时可能造成整个地区的人类、生物和生态环境的重大损害。核损害具有典型的“长尾特征”,损害后果可长达几十甚至几百年,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后为防止核辐射所修筑的石棺,近期开始泄漏辐射,各国已经出资进行修建,有专家称消除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故后遗症需800年。核损害导致的经济损失巨大,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的善后处理费用超过30亿美元,福岛核电站事故赔偿额将以万亿日元计(约百亿美元)。
  正因为核损害具有如此严重的危害,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始终是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在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最严重损害的两个领域:原子能生产与海洋石油运输,国际社会已经制定了赔偿规则。”
  (二)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
  核损害民事责任,又称核损害赔偿责任、核损害责任,是指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核损害时,核设施经营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于这种责任主要是针对核设施经营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故又称为第三方核责任或核损害第三方责任,这个表述来源于保险业的第三方责任保险。从国际和国内法律的完备性角度看,建立健全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对核工业的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责任主体。在核损害这种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核设施的营运人,受害人是指遭受了核损害的“人员”。包括自然人、合伙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团体、依据装置国的法律享有法人资格的国际组织以及国家或国家部门。在核损害造成的民事责任中,责任主体是特定的,实行惟一责任或责任集中的原则,将核事件的责任全部归结于核营运人,其他任何人包括制造商或供应商等都不承担责任。另外,核设施营运人只承担核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所规定的责任,而不承担核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未规定的责任;或者营运人对于与核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相一致的国家法律规定外的核事件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有关核损害责任的国际公约以及各国的核损害责任立法中,均采用这一法律制度。也有学者认为惟一原则过分减轻了供应商的责任。只有少数国家不采用此种原则,如美国(经济归责制度)、奥地利等。
  ……
展开
目录
赵威 
原子能立法现状 
赵威 
原子能法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陈刚 
核电建设的投资激励——论核电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制推进 
侯登华刘阳 
试论民用核设施管制中的信息公开——以民用核能企业信息公开为研究对象 
梁茜琪陈鸿基 
核污染民事责任国际立法趋向 
赵俐 
核电发展进程中核安全监管的立法问题之反思 
潘婧 
浅析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 
唐红洁丁文良 
核损害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张文瑞 
国际核紧急情况应对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陈思佳 
核电领域国际法体系概述 
李伯轩 
区域性核安全法律制度的新发展——对欧盟《为核设施安全建立共同体框架指令》的实证研究 
刘久 
对我国原子能法立法与该法律体系完善之浅见 
张皓翔 
核能法战略研究 
史艳 
试论国际原子能机构与联合国的合作互动机制 
张帆 
对核电设施经营者社会责任的法律思考 
赵威 
营运者——民用核设施事故损害责任的严格责任主体 
赵威万嘉欣 
中资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从外资银行大幅减持中资银行股份谈起 
张帆 
浅析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双边合作的基础 
宫仁海 
浅析中国人世后遭遇的美国反补贴调查实践 
杨振东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循法》及其影响 
施静文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人民币汇率问题探析——以货币主权为视角 
任淑芳 
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初探——略论《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郝倩 
跨国并购中反垄断法律问题探究——我国反垄断法中跨国并购相关立法分析 
刘薇 
论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适用 
李怡婷 
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利弊分析——对中国是否应该引入集团诉讼的思考 
吴启萌 
论海盗劫持中承担船员赎金的责任主体及保险赔付 
胡玥 
从实证角度分析ICSID仲裁庭管辖权的扩大 
赵冠州 
虚伪通谋意思表示及其法律后果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