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经济法历史的演进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相当久远。早在遥远的古代,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交往就已经产生了。古代各国已经开始将对外贸易征税作为一种主要财政来源,并针对对外贸易实施限制、禁止和鼓励等各种法律和政策。中国古代对外贸易的交往和法律传统源远流长。自从汉代开始,中国就与许多国家开展广泛的贸易往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和平互利的朝贡贸易体制。汉、唐、宋、元和明朝初期,中国总体上制定和实施了比较开放的对外贸易政策,设立了对外贸易的管理机构,制定了对外贸易的专门法律,甚至对贸易实施低税、招徕、保护、奖励和各种优惠待遇。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862页。但是,自明朝中叶至清朝,中国总体上进入了严格限制甚至禁止对外贸易的闭关锁国时代。西方国家的对外贸易制度也经历了复杂的历史演进。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规定了对于外国商人在英国的人身自由、安全、居住和经商的公正保护。
近现代以来,各国对外贸易和涉外经济的立法和管制越来越普遍。在16至18世纪的重商主义时代,欧洲各国纷纷实行奖出限入的贸易法律和政策,制定和实施严苛的航海法,征收高关税,实施对外贸易许可和垄断及其他各种贸易限制措施。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以来,伴随国内市场的建立和英国产业实力的增强,在英国的推动下,自由贸易开始逐渐取代重商主义。在此期间,许多国家废除了对于特定商品贸易的禁止性规定,取消了关于制造技术要求的本地法规,修改了歧视性的航海法,通过了全国性的度量衡标准,废止了除工会以外的个人经济自由限制。例如,英国在1846年废除了《谷物法》,又废除或者削减了数以百计商品的进口关税,推行单边自由贸易政策。 Michael Trebilcock and Robert Howse, The Regulation of Interntional Trade, 3rd Edition, Routledge, 2005,然而,19世纪末以后,各国纷纷转向保护主义,实施以邻为壑的高关税、货币贬值等限制贸易的法律和政策。在此期间,反垄断、反补贴、保障措施、反货币贬值、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家安全例外、数量限制、进口许可等各种贸易政策和法律也在各国纷纷兴起或者扩散。
二战以后,西方各国纷纷推行自由市场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对外贸易法律和政策,新兴独立国家大多推行各种进口替代和出口导向等政府主导的法律和政策,社会主义国家则实施国有垄断对外贸易体制。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新兴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例如作为“亚洲四小龙”的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地区和中国香港地区)纷纷采取单边自由贸易的法律和政策。1978年以来,中国大陆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推行鼓励对外贸易和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和政策。如今,各国涉外经济管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更加多样、细化、趋同和复杂,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市场自由与政府干预的相互结合。
国家之间经济协定的历史同样相当久远。在古代,埃及、巴比伦、希腊和罗马等地处文明中心的国家和地区之间已经开始缔结商业条约。早在公元前2500年,埃及国王和巴比伦国王之间就已经存在商业条约了。据《圣经·旧约》记载,在公元前9世纪,以色列王阿哈(Ahab)战胜了阿拉米人之后,阿哈与便哈达(Ben hadad)缔结的条约就规定保证允许以色列商人在大马士革从事集市贸易。 Israel P Loken, The Old Testament Historical Books: An Introduction, Xulon Press, 2008, 159公元前509年和公元前348年,罗马和迦太基之间缔结有商业条约。 William Smith Culbertso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Policies: A Survey of the Economics of Diplomacy, D Appleton & Co, 1931, p 24拜占庭和波斯在6世纪缔结的和平条约包含了贸易和经济关系的内容。 Georg Schwarzenberger, The Principles and Standard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Recueil Des Cours, 117(1966), p 2011、12世纪意大利城邦国家之间及其与其他欧洲君主乃至整个地中海地区之间都缔结了大量的商业条约。12世纪以后,英国和欧洲大陆其他君主、城邦国家之间缔结了许多商业条约。与此同时,德意志的城邦国家之间缔结了汉萨联盟条约。这些条约主要规定了对于外国商人的生命、财产和安全的保护,奠定了后来现代贸易协定的基础。
近代以来,直到19世纪,欧洲各国相互之间大量缔结通商航海条约。1819—1833年,普鲁士、巴伐利亚以及其他德意志邦国之间纷纷签署条约,缔结关税同盟。1860年英国和法国签订的《科布登—谢瓦利埃条约》标志着19世纪自由贸易协定的诞生。此后,英国与许多欧洲国家之间都缔结了此类商业条约,降低关税,开放市场。新兴的美国也对外签署了大量类似的双边商业条约,到19世纪晚期,美国已经缔结了近百个双边商业条约。在此期间,西方国家之间形成了一个由数量众多的双边商业条约构建成的对外贸易网络。这些商业条约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外国商人居住、旅行和从事贸易的条件,对内和对外移民,警察保护和公民权利,外交和领事保护,航海和港口条例,商品进出口、过境、转让和仓储条件,关税法律,知识产权保护,拥有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国内税和其他国内法义务,商业结社权利,宗教信仰自由,域外管辖,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最低待遇标准,特惠待遇,等等。由此,古典国际经济法的条约实践和待遇标准得以形成和演进。 See Georg Schwarzenberger, The Principles and Standard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Recueil Des Cours, 117(1966), pp1822; John S Mo,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Sydney: Butterworths, 1997, pp 1012; Michael J Trebilcock and Shiva K Giri, The National Treatment i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in E Kwan Choi and James Hartigan(eds), 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Trade: Economic and Legal Analyses of Trade Policy and Institutions, Blackwell Publishing, 2003, p186; Markus Lampe, Explaining Nineteenth Century Bilateralism: Economic and Political Determinants of the Cobden Chevalier Network,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64(2010), pp 644668
然而,自15—17世纪的大航海时代开始,欧美列强对亚、非、美洲的通商航海和经济关系却是船坚炮利的强权殖民扩张和不平等条约的产物。这类条约往往规定了割地、赔款、关税厘定权、片面最惠国待遇、领事裁判权等大量不平等内容。19世纪末期以来,随着各国贸易关系的恶化,商业条约已无法起到有效保护和促进贸易自由的作用。在此期间,私人国际卡特尔协议纷纷兴起,涵盖了许多工业领域,以便控制价格、市场、供应和技术变化。随着金本位制的解体和外汇管制的兴起,各国之间纷纷缔结双边清算协定和支付协定。此外,各国还缔结了万国邮政联盟、万国电信联盟、万国度量衡联盟等重要的技术行政性质的多边专题条约,以及保护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的多边知识产权保护协定。20世纪30年代,一些国际商品的主要生产国或主要生产国与主要进口国之间缔结了许多多边专项商品协定。二战之前,随着美国产业实力的增强和贸易保护主义势力的衰退,美国以1934年《互惠关税协定法》为基础对外缔结了30多个双边贸易协定,削减进口商品关税。在此期间,英国也与一些欧洲国家和拉美国家缔结了相互降低关税和保证购买对方货物的双边协定。
二战以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协定和国际货币基金(IMF)协定等多边条约的兴起标志着现代国际经济法的诞生。与此同时,西方国家之间及其对外仍然继续大量缔结双边商业条约。美国在1946年至1966年间缔结了21个新型的双边友好、通商和航海条约,此类双边条约内容极其广泛,不再限于传统通商航海等贸易内容,增加了公司保护、投资准入、投资设立、投资保护、征收及其补偿、外国人就业和外国公司自由雇佣权利、获得当地法院救济、限制外汇管制、社会保障等内容,而且,此类双边商业条约可以在美国法院直接适用。 Herman Walker, Jr, The Post war Commercial Treaty Program of the United States,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73(1958), pp5781; Eric V Youngquist, United States Commercial Treaties: Their Role in Foreign Economic Policy, Studies in Law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2(1967), pp7290; Edward M Melillo, Post War Friendship, Commerce and Navigation Treaties Interpreting the Right of Foreign Employers in the United States to Engage in Selective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of Their Choice: Is It Justified, DePaul Business Law Journal, 6(1994), pp101158自1959年德国与巴基斯坦缔结世界上第一个专门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后,欧洲各国开始大量缔结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美国也开始缔结双边投资协定。在世界银行(World Bank)框架下,各国达成了投资者与国家之间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和投资政治风险担保的多边公约,设立了相应的多边机构。二战以后,贸易、投资、税收、知识产权、技术合作等领域的专门性的双边商业条约越来越具体和细化。与此同时,各种自由贸易区、关税联盟、共同市场、货币联盟等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也纷纷建立起来。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在联合国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框架下,发展中国家开展了争取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运动。在此期间,西方国家主导下的多边贸易、发展和货币协定体系不断更新发展。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多边经济协定体系继续扩展,双边和区域贸易和经济协定再度兴盛,双边投资条约、自由贸易协定、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数量越来越多。国际经济法的多边化和双边化、区域化并存,专门化和综合化共生,趋同化和碎片化交织,经济议题与非经济议题缠绕,司法化和正当性矛盾凸显。国内民主自治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矛盾愈发突出,南北矛盾和发展问题仍然有待进一步妥当解决,市场自由、社会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越来越成为企业、非政府组织、国家政府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协力合作的重大全球治理议题。如今,国际经济法既出现了革命性的发展,也遭遇了正当性危机。
总体来看,国际经济法已经成为各国对外事务和国际关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国际经济法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各国人民及其政府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自然环境和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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