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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鹿特丹规则》对进出口的影响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48879
  • 作      者:
    张丽英等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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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丽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海商法协会、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中国法学会WTO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香港大学、美国天普大学、比利时安特卫普大学、英国牛津大学等访问学者。法律专业范围涉及海商法、国际经济法、WTO法律制度等。曾获北京市高等学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北京市教学成果一等奖、国家级优秀国际法双语教学团队、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其主讲的《海商法》被评为北京市精品课程,《海商法》教材被评为北京市精品教材。先后在国内外权威和核心期刊发表论文80余篇,著有和编写专著及教材25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部、商务部、教育部、交通部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0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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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鹿特丹规则>对进出口的影响》共十章,第一章结合国际贸易与航运业的发展现状分析了《鹿特丹规则》生效后的可能影响,不仅比较了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现有的三个国际公约,还解读分析了各个国际组织对待新公约的不同态度。第二章从主体和期间两个视角分析了《鹿特丹规则》的适用范围及其对中国涉外货物运输的影响。第三章至第五章主要围绕《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权利义务的各项规定展开研究,包括承运人责任与免责制度、责任期间以及适航义务。第六章梳理了公约关于托运人义务的规定并详细分析了货方作为运输合同托运人时所承担的义务。第七章和第八章对《鹿特丹规则》新设置的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并着重分析了该制度对货方的影响,包括控制权、批量合同、海运履约方、单证托运人、电子运输记录等。第九章对《鹿特丹规则》关于诉讼与仲裁的规定进行了逐条解读,并评估了公约生效后对中国对外贸易运输的影响。第十章单独分析了《鹿特丹规则》对全球航运保险业所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我国的应对策略。最后第十一章对前面各章节所讨论的焦点问题进行整理,总结《鹿特丹规则》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可能影响,并再次阐明了《<鹿特丹规则>对进出口的影响》对中国政府是否应加入《鹿特丹规则》的态度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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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三)《鹿特丹规则》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间接适用的限制
  “至少在保证合同具有司法效力的前提下,没有任何法律体系可以授予当事人完全的自由去进行合同约定。”因此,《鹿特丹规则》的选择适用也会受到一些限制。
  1.《鹿特丹规则》直接适用的范围对其选择适用的限制
  在《鹿特丹规则》的直接适用中,案件特征必须满足其直接适用的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和期间范围。然而,《鹿特丹规则》直接适用的范围是否构成对公约选择适用的限制呢?或者说,在《鹿特丹规则》的选择适用中,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期间是否仍应当分别处于公约直接适用的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和期间范围之内呢?肖永平教授认为,只有当具体案件的争讼问题属于某国际私法条约调整的范围之内时,该国际私法条约才能被当事人选择适用。[3]但是,笔者认为这一结论过于绝对。以《鹿特丹规则》的适用为例,应当区别公约的直接选择适用和间接选择适用对上述问题进行回答。
  首先,在《鹿特丹规则》的直接选择适用中,公约直接适用的范围原则上不应当成为限制条件,这是因为“在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中,当事人既然有权按照他们自己的意志协议他们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当然也有权决定适用于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但是,如果不考虑《鹿特丹规则》直接适用的范围将会出现荒谬的结果,或者该规则与法院地国直接适用的法或公共秩序相抵触,那么这种直接选择适用就不应当被承认。例如,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收货人也应承担《鹿特丹规则》下的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合同条款就不应当被承认,因为让收货人承担适航义务明显是荒谬的;又例如,当事人在不含国际因素的纯国内运输合同中约定合同相关事项适用《鹿特丹规则》,那么这种约定也不应当被承认,否则将会违背法院地国的国际私法制度。
  其次,在《鹿特丹规则》的间接选择适用中,公约直接适用的范围就应当成为限制条件,即《鹿特丹规则》只能被间接选择适用于处理直接适用范围之内的事项,因为当事人实际上意图适用的是所选国家的法律,而并非《鹿特丹规则》。只是由于该国是《鹿特丹规则》缔约国并且该国国内法没有相应规定,法院才将公约视为其国内法而予以适用。如果在适用《鹿特丹规则》并非当事人直接意图的情形下,法院适用公约处理超出直接适用范围的事项,那么是得不到任何理论或者法律支持的。
  2.《鹿特丹规则》直接适用的除外情形对其选择适用的限制
  正如前文所述,在一些特殊情形下,《鹿特丹规则》的直接适用是被排除的。那么,这些除外情形是否也是公约选择适用的限制条件呢?
  笔者认为,因运输合同性质和不管辖的事项而排除《鹿特丹规则》直接适用的情形,实质上是案件不处于公约直接适用的客体范围之内。因此,是否构成公约选择适用的限制,可参见“《鹿特丹规则》直接适用的范围对其选择适用的限制”部分的分析。而因缔约国不声明接受和当事人对任意性条款作出不同约定而排除《鹿特丹规则》直接适用的情形则不能对公约的选择适用构成限制。前者是因为《鹿特丹规则》的选择适用以法院地国是非缔约国为前提,所以不存在法院地国对公约部分条款不声明接受的问题;后者是因为当事人对任意性条款作出不同约定本身就属于《鹿特丹规则》选择适用的应有内容,相当于当事人部分选择适用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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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 《鹿特丹规则》涉及的条约法问题
第一节 签署《鹿特丹规则》的法律意义
第二节 中国有关条约缔结与生效的规定
第三节 他国涉及条约生效的国内法
第四节 《鹿特丹规则》签署现状
——对国际航运及贸易的影响
第五节 签署国之外各方的态度
——主要的国际组织与未签署国
第六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体系之现状
——《鹿特丹规则》之前的海运三公约的比较分析及启示
第七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领域公约统一化的失败原因及分析
——《鹿特丹规则》之前的尝试

第二章 对《鹿特丹规则》适用问题的分析评估
第一节 《鹿特丹规则》的直接适用
第二节 《鹿特丹规则》的间接适用
第三节 《鹿特丹规则》适用问题与中国

第三章 对《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责任及免责制度的分析评估
第一节 《鹿特丹规则》中的承运人
第二节 《鹿特丹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归责原则
第四节 免责条款
第五节 举证责任
第六节 货方对《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责任及免责制度的态度

第四章 对《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分析评估
第一节 立法现状
第二节 《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责任期间介评
第三节 货方对《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态度
第四节 《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对货方的影响

第五章 对《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分析评估
第一节 立法现状
第二节 《鹿特丹规则》有关适航义务的规定
第三节 《鹿特丹规则》中适航义务的规定对货方的影响

第六章 对《鹿特丹规则》托运人义务制度的分析评估
第一节 三大公约与《鹿特丹规则》托运人义务部分综述
第二节 《鹿特丹规则》加重了托运人的交货义务
第三节 《鹿特丹规则》较《海商法》减轻了托运人提供信息、文件或指示的义务
第四节 《鹿特丹规则》加重了托运人的保证义务
第五节 《鹿特丹规则》加重了货方对于危险物品的特殊义务
第六节 《鹿特丹规则》增设了承托双方提供信息和指示方面的合作义务
……
第七章 对《鹿特丹规则》新增制度的分析评估
第八章 对《鹿特丹规则》新增制度的分析评估
——批量合同、海运履约方、单证托运人与电子运输记录
第九章 对《鹿特丹规则》诉讼与仲裁制度的分析评估
第十章 保险业问卷调查报告
——《鹿特丹规则》对海上保险业的影响
第十一章 焦点问题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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