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美国死刑法律之困境与探索:问题与案例》中的案例阐释了证明标准所适用的法律,是以何种方式演进并增强现代死刑法律的两个重要方面的:①削减可以被判处死刑的被告的类别;②针对个人的量刑决定。
死刑量刑法律理论一个有趣的方面是,法院承认并且理解,一个最终决策者必须担负沉重的道德责任感来决定是否判处一个人死刑。一旦一名被告被视为属于满足死刑适用条件的被告群(被定罪且罪名符合"罪大恶极"的各项标准),法庭给予当前的决策者充分空间,由其作出判决,使个别陪审员有裁量空间,可根据自己的同情心、正义感和侧隐之心,权衡案件中的加重和从轻情节。法庭避免在细节上控制决策过程的最终阶段,允许在法庭上出示的信息范围广泛,双方利用这些信息提出赞成或反对判处特定被告死刑的观点--这些信息和被告所犯实际罪行常常毫无关系,更多地涉及被告的背景和犯罪记录,以及被告罪行对被害人家庭成员造成的影响。
在第一章中我们讨论过伍德森案。最高法院在伍德森案中所采取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这一情况。在伍德森案中,法院不允许立法机构采取"简单的解决方式",简单强制要求判处每一个被认定犯有死刑谋杀罪的人死刑。相反的是,最高法院要求在每一个死刑案件中作出"个别化量刑决定"。通过这样的判决,最高法院要求陪审团思考一些根本性难题,这些问题可能"无法被合理化",在这样做的同时,最高法院也迫使自己重新审视40年来无休无止的各种上诉,这些上诉涉及不同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的各个方面。关键的问题是,究竟是什么引导陪审团就加重和从轻情节的相对分量作出一个具体的认定。很多不同的司法辖区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试图解开这个难题,不过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最高法院偏离了其就证据法最低要求和证明标准作出坚定表态的责任。上文讨论的各个案件触及了证明标准的各个关键的方面,包括一个基本命题:在一个人被认定满足死刑适用条件前,控方必须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死罪的每一个要件。即使是在两段式审判中,设计不良或实施不当的量刑程序和标准也会混淆定罪问题和量刑问题(或者,用美国死刑制度的法理术语来说,会混淆"死刑适用条件问题"和"择刑问题")。即使最终量刑结果注定总有几分难以捉摸,但是引导量刑结果的那条道路绝不可捉摸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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