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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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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奥地利普通民法典:2012年7月25日修改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2323365
  • 作      者:
    周友军,杨垠红译
  • 出 版 社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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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友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在德国图宾根大学做交换学生;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在德国图宾根大学访学。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出版专著和教材近十部,代表性作品:《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侵权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等;获北京市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杨垠红,法学博士,福建9币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美国Wake Forest大学访问学者(2011.6-2012.6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兼任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理事,福建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理事。受聘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基地研究员。2010年入选“福建省高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曾获福建师范大学第三届十佳青年教师科研先进个人、福建师范大学第五届十佳青年教师和福建师范大学首届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标兵。曾在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三部,在科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副主编或参编)教材若干部。在《法律科学》、《法商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东南学术》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60多篇。曾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及省部级科研项目研究,并参与多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司法部等省部级科研项目研究。研究成果曾获福建省第八届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两次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优秀论文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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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奥地利普通民法典》颁布于1811年6月1日,在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自然法的法典编纂过程中,其与《法国民法典》和《普鲁士一般邦法》一起成为三大经典的私法法典。该法典采纳了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体系,包括四个部分:序编“民法的一般规则”、第一编“人法”、第二编“财产法”,第三编“人法和财产法的共同规定”。该法典具有浓厚的自然法色彩、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并确立了诸多开创性的规则,在比较法上具有重要地位。对于我国民事立法而言,该法典在价值理念、制度规则和立法技术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而在法律解释和法教义学层面,该法典对于我国民法的正确理解与适用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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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向谁履行
  第1424条
  债务必须向债权人,或者向适合受领的代理人,或者向法院认定的债权所有人履行。如果某人向不能管理自己财产的人履行,则在此范围内其仍负有再次履行的义务,即所给付的客体己事实上不存在,或所给付的客体并非为了受领人的利益而被使用。①
  在法院进行的债的提存
  第1425条
  如果因债权人不明、不在场、债权人不满意所提供的给付或其他重要原因,致使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则债务人可以在法院提存其要给付的财产,或者在财产不适合在法院提存时申请由法院指定他人保管。如果每个上述行为都合法实施,并已通知债权人,则债务人的债务消灭,所给付财产的风险移转给债权人。②
  第1426条
  在任何情形,履行债务的人都有权请求债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凭证,即书面的已履行债务的证明。在债务履行凭证中,必须载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姓名,以及被清偿债务的履行地点、履行时间和客体,而且其必须由债权人或其代理人签名。除另有约定外,出具债务履行凭证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1427条
  基于就已支付的本金出具的债务履行凭证,可以推定,其利息也已经被支付。
  第1428条
  如果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出具的债务凭证,则除了出具债务履行凭证的义务以外,债权人还有义务返还该债务凭证,或者对于必要时的分期履行,债权人应当允许债务人自己在债务凭证上扣除。对于债务人而言,收到返还的债务凭证而没有收到债务履行凭证,产生此种法律上的推定,即其已经履行了债务。但这并不排除相反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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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编 民法的一般规则
第一编 人法
第一章 关于人的身份和人的关系的权利
第二章 婚姻法
第三章 父母与子女关系法
第四章 受托照顾人的照顾
第五章 管理、其他的法定代理和预防性代理权

第二编 财产法
财产法之第一分编 物权
第一章 占有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三章 因先占而取得财产
第四章 因添附而取得财产
第五章 因交付而取得财产
第六章 担保物权
第七章 役权
第八章 继承权
第九章 遗嘱
第十章 候补继承人和后位继承中的受益权
第十一章 遗赠
第十二章 遗嘱的限制和撤销
第十三章 法定继承
第十四章 特留份以及特留份和应继份中的归扣
第十五章 遗产的占有
第十六章 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共有
财产法之第二分编 对人的财产权
第十七章 合同和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
第十八章 赠与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使用借贷合同
第二十一章 消费借贷合同
第二十二章 委托合同及其他类型的事务处理合同
第二十三章 互易合同
第二十四章 买卖合同
第二十五章 租赁合同和永佃合同
第二十六章 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二十七章 关于财产共有的合同(合伙合同)
第二十八章 婚姻协议和对妆奁的请求权
第二十九章 射幸合同
第三十章 损害赔偿法

第三编 人法和财产法的共同规定
第一章 权利和义务的强化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的变更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的消灭
第四章 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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