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员资格的改进建议
1.放松法律知识和经验的硬性条件
不管在规则层面,还是实践操作,中国籍的国际商事仲裁员均要求具备法律知识或经验,主要原因可能是我国的法制化程度还未能与西方发达国家相媲美。但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本质其实是为了解决跨越国界的商事纠纷,基于国际商事活动的专业性、复杂性,为有效解决争议,常常需要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的通力协作。国际商事仲裁可能更需要那些通晓商事活动运作的专业人员,而并非只是法律专家。例如面对海商海事纠纷,具备理工科知识的专业人员能一针见血地解决船舶碰撞等问题。另外,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美国等不同,并非如美国法科学生那样能够具备两种不同学科的学历背景,该模式导致我国法律人才职业素养高,然而综合能力有所欠缺。此外,中国籍仲裁员和外籍及港澳台仲裁员在法律知识的规定上的不一,明显给予了一些人不合理的“超国民待遇”。因此,宜将具有法律知识或经验的条件适当放宽,从而将中国籍和外籍及港澳台仲裁员资格统一,吸引具有其他特定领域专业知识的高级人才,特别是具有丰富投资金融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具备特定科学技术研究背景的专家等。
笔者建议删除我国《仲裁法》第13条最后部分的“具备法律知识”,并修改为“具有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我国贸仲委《仲裁员聘任规定》也应作相应改动。同时,在实践操作中,针对目前法律领域外的专家不足的现状,仲裁机构应当适当扩宽专业领域的覆盖范围,可以适时增加如投资者和高级技术人员等仲裁员。在其他领域的专家受聘任后,仲裁机构应展开相应的法律培训活动,从而使行业外专家能够获得裁量案件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2.建立道德和职业品行的透明评价体系
道德和职业品行本身难以进行量化分析,但是仲裁员的道德品行却关系当事人的利益、仲裁机构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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