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购买生活必需品的合同
唯一绝对地约束未成年人的合同是未成年人购买生活必需品的合同。《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3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对于出售和交付给他的生活必需品必须支付合理的价款。根据法律的定义,生活必需品是指出售和交付货物时,适宜未成年人的生活条件和实际需要的物品。具体来说,未成年人购买生活必需品的合同,如果合同标的物适宜该未成年人的生活条件,在签订合同和交付物品时都是该未成年人所需物品,并且未成年人没有从其他来源获得该物品的充分供应,那么,合同可能对未成年人具有约束力。
一般来说,生活必需品不限于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所必需的物品,如面包和衣服,也包括维持特定未成年人正常生活状况的合理必需品。通常,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所必需的食品、饮料、服装、住房、医疗等,对未成年人的生活是必不可少的。不过,必需品必须是指那些购买来实际利用的物品,而不是仅仅为了装饰和享乐的物品,奢侈品显然不是必需品。
当然,这个定义是相对性的,只能根据特定未成年人的年龄和生活状况加以解释。昂贵但有用的物品,只要对某个未成年人的社会背景和经济状况来说是适当的,可能也是他的生活必需品,但对于另一个未成年人可能明显是不适当的。
而且,即使某一物品对未成年人来说是生活必需品,但如果未成年人已经得到适当供应,再供应该物品的合同就是没有约束力的。如Nash v Inman(1908)案,原告是制衣店老板,被告是剑桥三一学院的未成年学生。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一些衣服,包括11件华丽的背心,价值共计145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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