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配套解读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清偿为目的。这是担保物权与其他物权的最大区别。
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优先受偿性是担保物权的最主要效力。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优先于其他不享有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二是有可能优先于其他物权,如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并不是绝对的,如果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有特别的规定,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效力会受到影响,如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人优先于担保物权人受偿。
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上成立的权利。债务人既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也可以第三人的财产为债权设立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并不以使用担保财产为目的,而是以取得该财产的交换价值为目的,因此,担保财产即使灭失、毁损,但代替该财产的交换价值还存在的,担保物权的效力仍存在,但此时担保物权的效力转移到了该代替物上。
配套解读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第538页。
第一百七十一条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配套解读 反担保是指替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自己的追偿权得到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为追偿权的实现提供担保。反担保是第三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是担保活动中普遍使用的方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配套解读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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