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的无过错责任制度
记得笔者在多年前给一位企业主做一起案件的工伤咨询时,企业主先是振振有词:“他的手受伤,是因为他不遵守工作规范!”答复:“工伤是不论工人过错的,疏忽的工人也受法律保护的。”企业主听罢,表情相当震惊,怒气冲冲地说:“难道他明明知道有危险却故意这么做,我也要赔?”答复:“如果能证明是故意的,那叫自残或自杀,法律是不保护他的”。
上面的例子至少说明两个问题:第一,工伤制度是相当特别的法律制度,一般人,甚至是经久人事的商人,也不能通过常识来认识它;第二,工伤制度涉及利害重大,一旦事件发生后,推卸或转嫁责任也就不足为怪了。
从历史上看,工伤责任经历了从劳动者个人责任发展到雇主过失责任,直至现在的无过错责任(即无过错补偿)三个阶段。工伤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形成过程。起初,人们的想法如同上面那位企业主一样,认为如果是工人因自己在工作中的过失导致的伤害,雇主不承担责任,后果由工人自负。这就导致了大量底层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后,处境极其悲惨。于是有人开始质疑这样的制度,他们认为,如果坚持要工人承担自己工伤的后果,会导致雇主没有动力改善工作环境以保障生产安全和进行技术创新.会导致更多的工作伤害;此外,工人劳动所获得的不过是维持生计的工资而已,相比于雇主通过工人劳动所获得的巨大利益而言,工人的工伤利益属于生存利益,应当受到特殊保护。这一观点体现了人类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后来得到各国法律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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