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与其他系属公式之间的适用顺序
在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中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时必须考虑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采用此原则时其与既有的侵权行为的原则连接尤其是侵权行为地法之间的适用关系。关于这个问题。参考《日本国法例》第11条的法解释论,认为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优先于侵权行为地法得以适用的观点引人注目。该观点在日本新颁布的法律适用通则法的解释论下也应同样适用。此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否应该优先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例外连接规定的适用呢?在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前提下,主张该原则也优先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否则采用该原则的意义就不大了。设若如此,尤其是在采用可选择法律的范围不受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场合下,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可以不是侵权行为地法、共同属人法、既有法律关系准据法甚至最密切联系法中的任何一个,即使是与整个法律关系及所有当事人没有任何关联的法也不受限制的情况完全可能发生。然而,如此系属方式显然已经大大乖离了萨维尼型的国际私法的本座理论的核心诉求——“适用与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默认这样的乖离横行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乃至整个国际私法的话,甚至会产生从根本上抹煞国际私法的危险性。而就对当事人有利这一点而言。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