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特殊的民法规范,推定性规范强调的是其逻辑构造和法律属性的特殊性,其在本质上是一种连接实体与程序之间的法律构造。与推定性规范最为接近的是拟制性规范。现代诉讼目标从客观真实向法律真实的转向以及经验法则的立法化,构成推定性规范的认识论基础;约简司法成本、克服法官恣意、彰显程序公正、映照法律政策,构成推定性规范的价值论基础。在创建民法推定性规范时,应从基本要素、修辞要素和反驳要素三个角度进行。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的死亡推定在失踪状态、利害关系人顺序、死亡撤销等方面有待完善。善意推定主要适用于占有和交易场合。理性人假设构成过错推定的人性根源。我国立法将因果关系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混淆,占用权利推定和登记权利推定也一直付诸阙如,未来立法时应予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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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