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郡法院管辖权郡法院是英国普通法院中审理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主要审理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不服郡法院判决的案件,可以上诉至上诉法院民事庭。根据《1990年法院和法律服务法》,郡法院的民事案件管辖权不再受金额的限制,但仍然存在地域上的限制。原告不能随意挑选管辖地,而法院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处理任何地方的案件。根据《1984年郡法院法》的规定,郡法院的管辖权主要包括:基于合同或侵权的诉讼请求或基于成文法的金钱之债的诉讼请求;《1989年儿童法》项下的诉讼;根据《1988年婚姻诉讼程序》和《1989年儿童法》移送来的家事诉讼案件等。
(2)高等法院管辖权
高等法院的民事管辖权几乎不受限制。高等法院后座分庭的管辖权最为广泛,除特别规定外,后座分庭审理除大法官分庭管辖以外的普通法民事事项,主要包括合同诉讼、侵权诉讼(典型案件如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非法拘禁及医疗过失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特别管辖权事项,如对下级法院、行政裁判所、公共机构及政府部长的裁决申请司法审查的公法案件、名誉权诉讼(包括书面诽谤和言语诽谤)以及其他法定争议(如商事、海事案件)。①大法官分庭审理的案件与后座分庭存在部分交叉,但下列类型的案件专属大法官分庭管辖,即公司和个人破产及清算、行业及产业纠纷、抵押的执行、信托、有争议的遗嘱事项、工业产权及著作权纠纷;税收、城镇和乡村规划、租赁、合伙、有关精神病人的事项等。就上诉管辖权而言,对税务专员、专利署专员裁决提起的上诉以及有关破产案件的上诉由独任法官审理。家事分庭拥有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其初审管辖权包括家庭纠纷、离婚、亲子、收养、监护等方面的案件;上诉管辖权包括对郡法院的关于监护、收养等案件的初审判决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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